專家稱國際責任應堅持“共同而有區別”原則 |
|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12-05-02 17:13 發表評論>> |
長期以來,國家的國際責任一直是國際問題研究者所關注的重點之一。由於世界各國規模、實力相差迥異,特別是伴隨著國家的興衰起落,確定國家的責任問題就變得更加複雜。如何認識和界定國家的國際責任也因此成為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話題。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後,以中國為代表的一些新興經濟體經受住了危機的考驗並脫穎而出,成為參與全球經濟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與此同時,國際社會中要求這些成長中的經濟體承擔更多責任的呼聲不斷高漲。特別是在中美兩國建立定期戰略與經濟對話機制後,中國在承擔全球責任方面被賦予了更多的期待,中美兩國的國際責任問題亦倍受關注。 中美兩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分別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最大的發達國家,開展戰略與經濟對話,針對中美關係、國際地區以及全球性問題進行探討、交流與合作,向世界充分展現了兩國負責任大國形象。在全球和地區性問題方面,雙方都肩負著共同的歷史使命,都有義務做出應有的貢獻,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自2009年第一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舉行以來,兩國為推動雙邊關係的深入發展、世界經濟的穩定復蘇與健康發展、地區熱點問題的妥善解決做出了重要貢獻,在應對氣候變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重大自然災害等挑戰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可以説,當今世介面臨的所有重大問題的有效解決,都離不開中美兩國的積極參與,並且這也是中美兩國必須共同肩負的義不容辭的責任。 但是,共同責任並不意味著責任相等,在責任劃分上應堅持“共同而有區別” 的原則。通常地講,“共同而有區別”的原則是指各國在應對全球問題方面均負有責任,但這種責任又有所區別。也就是説,一方面,國際社會中的每個成員不論大小、強弱都必須承擔為解決全球問題做出力所能及貢獻的責任;但另一方面,每個成員根據自身能力、特點以及通行的國際法原則允許所承擔責任的範圍、大小、方式和時限等方面存在差異。無論是發達經濟體與發展中經濟體之間,還是發達經濟體之間以及發展中經濟體之間,都應該如此。“共同而有區別”的原則不是推卸責任的原則,而是為了各國更加公平、有效率地承擔責任和解決問題。從根本上講,它所展現的是平衡權利與責任、兼顧公平與效率的理念。 公正、公平地分配國際責任不能脫離權利孤立地看待責任。“權責相適應”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在現行的國際政治與經濟體系中,各種全球治理規則和機制都是在發達經濟體的主導下建立的,以美國為代表的既得利益國家集團是最主要的受益者,而廣大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卻無法享受公平待遇,難以發揮與自身實力相符的影響力。儘管2010年中國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但中國在國際上的話語權和發言權卻與美國等發達經濟體相差甚遠。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為例,截至2012年4月底,中國在IMF的投票權僅為美國的22.7%,歐盟的12.3%,以及日本的61.1%。在此情況下,如果讓中美兩國的責任簡單地對等劃一,不僅對於中國來説不公平、不合理,同時也將違背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從而成為新的不平等、不穩定的根源。更重要的是,這種不合理的權力分配格局大大限制了中國擔負國際責任的能力,即便是中國願意擔負與美國相等的責任,在實踐上也將變得不可行。 公正、公平地分配國際責任不能脫離過程只根據結果劃分責任。以環境與氣候變化為例,應當關注過程,遵循“誰消費、誰買單”的原則。發達國家工業化的實現是建立在長期過度消耗地球資源和嚴重污染地球環境的基礎之上的,今天的全球環境問題的産生主要基於此。即便是現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仍然消耗著人類共有資源的較大份額。國際能源署數據顯示,2009年美國佔世界4.5%的人口消耗了世界17.8%的能源,人均能源消費量為世界平均水準的3.9倍,而中國的人均能源消費量僅為美國的24%。與之相適應,美國應承擔更多的責任,而不是在責任的劃分上搞“平均主義”。 此外,討論國際責任的分配不能脫離效率原則。在各種問題面前,世界各國都擁有各自的優勢和不足,對責任的分擔進行合理分工是效率原則的重要體現。要體現責任分擔中的效率原則,就是要根據各國在不同問題領域的優勢,充分發揮各自的特長與作用。在解決雙邊、地區和全球問題上,中美兩國各有所長,為了更加有效地解決兩國共同面臨的問題,雙方應在各自的優勢領域發揮主導作用,做出更多的貢獻。中國經濟增速居世界前列,外匯儲備規模居世界首位,是全球最大的貿易順差國和美國國債第一大持有國。近年來,中國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世界經濟增長以及緩解全球失衡等問題上所做出的積極努力也正是基於中國在這些領域所具有的相對優勢。美國作為綜合國力居世界首位的大國,在經濟、軍事、科技等領域所擁有的強大實力是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都不可匹敵的。相比其他國家而言,許多重大國際問題的解決,不可避免地需要美國發揮更大的作用。 總之,中美分別作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的代表,需要共同承擔國際制責任。但由於雙方的權利不對等、實力不對稱、優勢不相同,所承擔的責任理應有所區別。堅持“共同而有區別”的原則,不僅使責任的分配更加公正、公平,更是為了使合作更加富有成效,從而更好地實現互利共贏。(張宇燕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所長 徐秀軍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
| 文章來源: 中新網 | 責任編輯: 羅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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