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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審批辦法》10月施行 畜禽遺傳資源出入境要審批
據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辦法》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目的明確、用途合理,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來自非疫區,符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規定,且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資源,除用途明確、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外,還應有國家共用惠益方案,且不對境內畜牧業生產和畜禽產品出口構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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