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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亡不等於"植物人" 衛生部制定腦死亡診斷標準
中國網 china.com.cn  時間: 2008-08-07  發表評論>>

當人因腦外傷、腦腫瘤、腦血管疾病等呈現腦死亡就可認定此人死亡,這一標準完全不同於傳統觀念中的呼吸和血液迴圈功能的停止標準。人命關天,“腦死亡”一提出就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日前,在中國器官移植領域最大國際合作項目啟動上,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明確表示:中國制定腦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黃潔夫認為,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腦死亡診斷標準已經很明確,只是由於中國沒有腦死亡立法,醫生不能宣佈病人腦死亡而已。現在中國加入了包括WTO、WHO在內的很多國際組織,經濟不斷發展,邁向小康社會,如果要在世界上成為更有影響的科技強國,制定腦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在接受採訪時黃潔夫指出,腦死亡作為一種更科學的診斷標準,目前已經被包括中國在內的80個國家所承認,已有14個國家為此立法。1986年以來,我國的醫學專家就在為腦死亡診斷標準以及立法多方呼籲。中國衛生部的腦死亡診斷標準已六易其稿,但仍然沒有進入立法程式。那麼,實施腦死亡究竟有何意義,實施腦死亡的障礙又在哪?

腦死亡立法對中國司法界是個新課題

黃潔夫認為,腦死亡立法是對幾千年死亡觀念的突破,同時判斷腦死亡是人命關天的事。中國有關專家在討論制定腦死亡診斷標準中,十分強調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充分體現國際腦死亡研究最新成就,使診斷標準做到科學性強、實用性強、可操作性強。

由於腦死亡立法對中國司法界是個新課題,又有傳統、宗教等影響,中國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會有個過程。因此,黃潔夫強調:心跳呼吸停止和腦死亡兩種概念可以同時並存,群眾選擇死亡界定可以擇其一或兩種標準,允許有個逐步認識的過程。在轉變傳統觀念的同時,中華醫學會、中國醫師協會等有關部門還要做好幾方面的準備:確定腦死亡診斷標準、檢查技術規範以及管理程式。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立法。

腦死亡不等同於“植物人”

作為一名醫生,黃潔夫強調指出,腦死亡不同於植物人。他說,絕大多數人在生命的盡頭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百分之五的人因腦外傷、腦腫瘤、腦血管疾病等,首先出現的是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不可逆的器質性損壞,這就是腦死亡。很多人將腦死亡與植物人相提並論、混為一談。其實,這是兩個不同概念。

黃潔夫說,臨床上所指的腦死亡,是指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喪失的不可逆轉的狀態。腦死亡有別於“植物人”,植物人腦幹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於突然抑制狀態,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少數病人還有可能一朝甦醒。但腦死亡人全腦呈現器質性的損傷,無自主呼吸,腦幹反應消失,腦電波是一條又平又直的線,經顱多普勒B超顯示腦死亡。所以說,腦死亡是永久的,不可逆性的。

黃潔夫指出,一個已經腦死亡的患者,在憑藉機器和藥物的情況下,發展到心死亡,平均約有7天時間。其間,醫務人員不得不進行大量無效的“搶救”工作,而一個腦死亡者,每天要花數千元錢以維持呼吸心跳。對死者來說,這種做法既不科學,也無價值。“腦死亡立法不僅僅是為了節約資源,放棄明知無效的搶救,也是為了讓人死得尊嚴些。實施腦死亡標準,為腦死亡立法,是尊重科學,移風易俗的表現”。

腦死亡立法有利於器官移植

很多人認為,腦死亡法出臺後,所有人都必須按腦死亡標準來判定死亡。事實上,腦死亡只對那些生前自願捐獻器官的人實施,如無意捐獻器官,則不在腦死亡診斷之列,可用心死亡標準。

黃潔夫指出,在法律上承認腦死亡,還有助於推進器官移植醫學發展,使成千上萬器官終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機會。目前中國心、肝、腎等器官移植在臨床上已達到相當的水準,由於沒有腦死亡立法,器官供體品質不如國外,器官來源的正常程式受到影響和干擾。出於對供體來源的懷疑,中國在臨床器官移植領域的科研成績得不到國際承認,論文不能發表,同時容易招致一些敵對勢力造謠,歪曲事實進行攻擊。

黃潔夫強調說,不要誤解腦死亡立法是為了便於獲得品質好的移植器官,它更能倡導精神文明和社會進步:能把有限的醫療衛生資源用在更有效的地方,使廣大的人民群眾受益;能更新幾千年形成的死亡觀念,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與國際接軌,改變中國的國際形象;還能使移植器官來源更加充分。此外,死亡還是個法律概念,科學、準確地判斷一個人的死亡時間,在司法工作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最後,黃潔夫表示,腦死亡立法是一件嚴肅、慎重的工作。它不是衛生部或醫生的需求,而是人民和社會進步的需求。他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中國一定會加快立法程式,完成這一時代賦予的重任。(李穎)

文章來源: 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 祝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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