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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各地工會不斷探索推進的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終於有了“權威說法”。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正式印發《關於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工會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明確提出要求,以推動這項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
《意見》首先界定了集體協商要約是“集體協商主體的任何一方,就依法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以及協調勞動關係的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行為”,要求各級工會充分認識開展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作為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定程式,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直接關係到企業集體協商機制的建立完善。為此,《意見》就如何具體實施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主要原則、基本內容、工作重點以及具體的程式、環節等。
———內容上,《意見》明確“應圍繞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和職工培訓等涉及勞動關係方面的主要問題”,並強調當前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應隨著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增長,把重點放在支援基層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上,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
———形式上,《意見》指出“可由企業工會向企業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簽訂集體合同;也可就某一方面的突出問題向企業方提出專題協商要求,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範圍上,《意見》明確提出當前應重點鎖定以下五類企業,即沒有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的;集體合同已經到期需要續簽或重新簽訂的;沒有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並簽訂工資協議的;企業職工工資長期不增長、低增長,或50%職工工資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50%的;實行年薪制的國有和國有控股、集體企業。
針對因拒絕協商導致一些地區和企業集體合同工作進展較慢的實際,《意見》強化了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威力。指出要堅持集中要約與動態要約相結合,單個要約與區域性行業性要約相銜接,與政府相關部門密切配合,推動形成“工會主動要約—提出整改建議—責令改正—執法追究”的工作鏈。強調“工會提出協商要約後,企業方不按期回應或拒絕進行集體協商的,上級工會應依法下達‘整改建議書’,提出整改建議;對逾期不改的企業,工會可提請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
此外,意見還就切實加強對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領導提出要求。
本報北京6月23日電(記者王嬌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