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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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4-03-28 11:48

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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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衛醫急發〔2024〕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局、疾控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工作,提升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能力和處置水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們組織制定了《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中醫藥局

國家疾控局

2024年3月19日

(資訊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建設與管理,全面提升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和水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等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含國家衛生應急移動處置中心),是指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國務院疾控主管部門)建設與管理,參與特別重大及其他需要響應的突發事件現場衛生應急處置的專業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主要分為緊急醫學救援類、重大疫情醫療應急類、突發中毒事件處置類、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類(上述4類隊伍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建設管理)、中醫應急醫療類(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類(國務院疾控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成員(以下簡稱隊員)來自醫療衛生等機構,平時承擔所在單位日常工作,應急時承擔衛生應急處置任務。

第三條  省級、地市級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疾控主管部門)要根據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加強地方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原則上所有醫療衛生機構均應具備衛生應急處置能力,形成完善的衛生應急隊伍體系。

第四條  衛生應急隊伍建設與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終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按照“統一指揮、紀律嚴明,反應迅速、處置高效,平戰結合、佈局合理,立足國內、面向國際”的原則,根據地域和突發事件等特點,統籌建設和管理衛生應急隊伍。各地要強化隊伍指揮調度、組織協同,開展實戰化訓練演練,注重提高資訊化、智慧化水準,著力提升隊伍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和社會參與程度。

第五條  衛生應急隊伍要貫徹“以健康為中心”的原則,加強醫防協同,強化公共衛生人員配備,完善醫防協同機制,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研判評估、流行病學調查和溯源等培訓,有效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和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安全。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類隊伍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疾控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以下所稱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均不含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類隊伍)。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或規定。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總體規劃、建設和管理,並委託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中醫藥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委託建設單位)具體承擔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組建和管理工作;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所在單位(以下簡稱承建單位)具體承擔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緊急醫學救援類、重大疫情醫療應急類、中醫應急醫療類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承建單位須為三級甲等醫院,國家醫學中心、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和國家臨床重點專科所在單位優先。

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評估確認,符合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條件的,承擔國家衛生應急任務並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  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主要由衛生應急管理人員、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技術保障和後勤保障人員構成。應急管理和醫療衛生專業人員每隊30人以上,設隊長1名,副隊長2~3名,每支隊伍配30人以上的後備人員(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人員構成要求見附件1)。

第九條  隊員遴選條件:

(一)政治堅定過硬,熱愛衛生應急事業,忠實履行職責和義務;具有奉獻、敬業、團隊合作精神;

(二)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

(三)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

(四)接受過衛生應急培訓或參與過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者優先考慮。

(五)在同等條件下,外語溝通能力強的優先考慮。

第十條  隊員的遴選按照本人自願申請,承建單位推薦,委託建設單位審定,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的程式進行(隊員審批表見附件2)。對於超齡(大於60周歲)或者身體狀況不滿足應急救援任務的隊員應准予退出隊伍,承建單位報告委託建設單位核準終止任用,並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隊伍應加強裝備建設和各項應急預案、標準操作指南制定,隊伍功能應滿足以下最低標準:

緊急醫學救援類:每天能開展20台損傷控制手術,每天能接診200名急診和門診患者,開設20張留觀病床,重點加強創傷處理能力;實現14天自我保障。

重大疫情醫療應急類:每天能完成1000人次以上的實驗室檢測,每天能接診200名門診患者,具備5例以上重症傳染性疾病患者的緊急處置能力;具備隔離轉運能力和流行病學調查能力;能實現10天自我保障。

突發中毒事件處置類:能夠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與風險評估、毒物採樣與快速檢測、中毒救治指導、健康監護等,實現7天自我保障。

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類:能夠開展傷員體表放射性污染檢測、局部和全身去污洗消、內外照射患者劑量估算和醫學救治、食品和飲用水放射性監測、健康教育和現場心理救援等,實現7天自我保障。

中醫應急醫療類:具備傳染病檢測、應急處置和轉運能力,每天能接收200名門診和急診患者,可開展損傷控制手術3~5台,重點開展突發事件相關疾病的中醫和中西醫結合救治;實現7天自我保障。

第十二條  隊伍應強化資訊化建設,實現隊伍與後方指揮部的聯通,加強隊伍人員、裝備的資訊化和智慧化管理。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緊急醫學救援、重大疫情醫療應急、突發中毒事件處置、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四類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總體規劃佈局,指導四類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統一指揮和調度緊急醫學救援、重大疫情醫療應急、突發中毒事件處置、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四類國家衛生應急隊伍;

(三)組織指導緊急醫學救援、重大疫情醫療應急、突發中毒事件處置、核和輻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四類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工作。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的總體規劃佈局,指導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與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統一指揮和調度國家中醫應急醫療隊伍,確保中醫藥第一時間參與新發突發傳染病防治和突發事件衛生應急救治工作;

(三)組織開展中醫應急救治專項培訓,並根據情況適時組織跨地區聯合演練。

第十四條  委託建設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組建,組織、協調和指導承建單位做好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日常管理;

(二)指導承建單位開展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

(三)制訂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具體管理方案。

第十五條  承建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積極支援隊員參與國家衛生應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妨礙隊員參加衛生應急工作;

(二)保障隊員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及演訓練期間的工資、津貼、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保障隊員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及演訓練期間的生命健康安全,為隊員購置保險;

(三)負責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組建和日常管理;

(四)具體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

第十六條  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的調遣,參加衛生應急行動;

(二)向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委託建設單位提出有關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三)參與研究、制訂衛生應急隊伍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

(四)加強培訓、演練,形成實戰能力;

(五)向公眾普及緊急醫學救援知識和技能;

(六)承擔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  隊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知情權;

(二)享受執行衛生應急任務的加班、高風險、特殊地區等國家規定的各項工資福利待遇的權利;

(三)享有執行衛生應急任務期間隊伍所在單位按規定購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

(四)享受接受衛生應急專業培訓和演練的權利;

(五)享受優先獲取衛生應急相關工作資料的權利;

(六)享有衛生應急工作建議權。

第十八條  隊員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服從上級的統一領導,服從工作安排,遵守紀律,保守國家秘密;

(二)及時報告在執行衛生應急任務中發現的特殊情況;

(三)提出衛生應急工作建議;

(四)做好衛生應急響應準備,參加衛生應急相關培訓和演練,隨時聽候調派實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傷病員救治;

(五)參與對省級及以下衛生應急隊伍的業務培訓、提供技術諮詢和相關工作指導。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十九條  隊員原則上3年進行一次調整,符合條件的可繼續留任。因健康、出國(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和義務者,經委託建設單位核準終止任用,遴選其他符合條件者增補至隊伍,並及時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承建單位建立應急值守制度,隊員要保持通訊暢通;當聯繫方式變更時,應第一時間告知隊長,及時報告委託建設單位更新相關資訊,確保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數據庫資訊準確。

第二十一條  委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突發事件醫療應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要求,根據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制訂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年度培訓和演練計劃,開展相關活動,鼓勵隊伍開展巡診義診、緊急醫學救援知識和技能普及“進企業、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進家庭”等平急結合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家衛生應急隊伍(不包括軍隊和武警衛生應急隊伍)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指揮調度,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向委託建設單位發出調用函,委託建設單位督促承建單位接到命令後2小時內完成各項準備隨時出發,前往突發事件現場開展衛生應急救援;緊急情況下,可採取先調用、後補手續的方式。委託建設單位可經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調遣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執行援外任務時,應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指揮調度。應急隊伍執行任務時,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或委託建設單位應協調受援當地政府提供支援。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在開展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時,接受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指揮,加強與在現場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其他應急隊伍的資訊溝通與協調,並遵守現場管理規定和相關工作規範等,定期向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委託建設單位報告工作進展,遇特殊情況隨時上報。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援,協助國家衛生應急隊伍完成相關工作。

現場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實行隊長負責制,隊員要服從隊長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職責。

第二十四條  隊伍完成衛生應急任務後,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通知委託建設單位實施撤離,並由隊長負責按要求提交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報告和相關文字、影像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  執行國際醫療衛生救援任務時,應當遵循通行的國際慣例,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維護國家尊嚴和形象。

第五章  裝備物資管理

第二十六條  承建單位參照《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參考目錄(試行)》,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進行裝備,並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參照《國家衛生應急隊伍標識(試行)》要求,規範使用標識的內容、樣式、顏色、比例。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規定開展採購活動,隊伍裝備納入承建單位固定資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委託建設單位應指導承建單位建立倉儲管理制度,定期對裝備物資進行維護和更新工作,保證隊伍裝備物資狀況良好,運作正常。

第二十八條  在衛生應急行動中,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裝備物資進行統一調配。

第二十九條  中央財政對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培訓和演練等經費給予必要支援,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剋扣、挪用或變相剋扣、挪用國家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培訓和演練等經費。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條  國家衛生應急隊員現場工作表現突出者、委託建設單位或承建單位完成國家衛生應急任務出色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三十一條  國家衛生應急隊員或其所在單位,在衛生應急行動中不服從調派、不認真履職、違反相關制度和紀律者,經委託建設單位核實,報由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對隊員予以除名,並對其所在單位予以內部通報。如因失職等原因造成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産生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衛生應急隊伍管理辦法(試行)》(衛辦應急發〔2010〕183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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