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區應至少辦一所三級中醫醫療機構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20-07-29  內容來源:新華網客戶端

來源:新京報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提請審議,擬將中醫藥防治納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

各區應至少辦一所三級中醫醫療機構

7月28日,《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草案擬規定,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三級中醫醫療機構,並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舉辦中醫診所實行備案制。

北京市司法局局長李富瑩在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介紹,2001年市人大常委會頒布《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對促進和規範北京中醫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9年底,北京擁有中醫醫療機構1224家,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71家)均設立中醫科,共有中醫醫師20899人和中醫床位數25519張,千人口中醫醫師數(0.97人)、千人口中醫床位數(1.18張)均位居全國前列。就全市而言,佔比11%的中醫醫療機構貢獻了24.7%的醫療服務量。

不過,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北京市發展中醫條例》暴露出一定局限性。李富瑩舉例,在內容上局限于“中醫”,缺少中藥扶持和管理制度;一些主要制度措施與《中醫藥法》的規定不盡一致;無法有效回應北京中醫藥事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等。此外,北京一些行之有效的促進中醫藥發展的制度措施也有必要立法予以固化。例如,中醫藥服務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地方性法規,反映時代特色,全面促進北京中醫藥事業邁上新臺階。

焦點 1

鼓勵社會力量辦中醫醫療機構

李富瑩表示,條例草案明確市、區政府按照規劃和標準舉辦中醫醫療機構,其他醫療機構按照要求設置中醫藥科室,配備中醫醫師、中醫床位、中醫診療設備。

條例草案具體要求,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舉辦一所三級中醫醫療機構。區人民政府合併、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性質的,應當符合北京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並徵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意見。

同時,條例草案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明確舉辦中醫診所實行備案制。支援中醫專業技術人員開辦中醫診所、門診部,為國醫大師、首都國醫名師開辦中醫診所提供相關便利。

焦點 2

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設發熱門診

李富瑩介紹,條例草案規定市、區政府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將中醫藥防治納入北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

具體來説,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中醫藥專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選派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與醫學救援,實行中西醫聯合救治。醫療機構可以按照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的固定處方預先調劑、集中代煎中藥。

條例草案同時提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中醫藥在傳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加強中西醫結合傳染病防治人才的培養,支援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建設中西醫結合的傳染病臨床研究基地、傳染病病區。政府舉辦的二級以上中醫醫療機構應當建立感染疾病科,按照標準設置發熱門診、腸道門診及其他與傳染病防治相關的科室。

焦點 3

中醫養生保健企業不得從事診療活動

李富瑩介紹,條例草案規定,經國家醫師資格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可以在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專科醫院等醫療機構臨床科室執業,在其執業範圍內從事診療活動;臨床類別醫師通過考核後可以提供中醫服務。

如果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市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如果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申請參加中醫(專長)醫師考核的,應當跟師學習滿五年。

同時,條例草案明確,舉辦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登記的經營範圍為“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其提供中醫養生保健服務應當運用中醫理念和技術方法,並不得從事診療活動。

焦點 4

制定中藥飲片品質分級標準

條例草案要求相關部門加強中藥材品質監督管理,完善中藥飲片品質檢測制度,推動建立中藥飲片生産、流通、使用全鏈條的品質控制體系;中藥行業組織加強中藥飲片品質自律管理,制定中藥飲片品質分級標準。炮製市場上沒有供應的中藥飲片,應當依法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遵守炮製規範,保證中藥飲片的品質。

同時,條例草案規範中藥製劑調劑使用和醫療機構的飲片再加工。醫療機構根據患者臨床用藥需求,可以憑醫師處方對中藥飲片進行再加工。

條例草案規範了中藥代煎配送服務。醫療機構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中藥飲片生産經營企業等第三方機構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醫療機構委託提供代煎服務的,應當加強對代煎服務的監督管理,並對代煎中藥的品質負責。提供中藥配送服務的,應當具備開展中藥配送的物流條件,配備專人負責運輸,做好配送過程記錄。

焦點 5

加強中醫藥人才的院校教育和師承教育

條例草案規定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和保護名錄,加強對中醫藥古籍文獻、民間驗方等的保護,建立中藥材資源普查和分級保護制度,支援人工種植養殖中藥材和野生中藥材替代品的研究與開發。

同時規定,加強中醫藥人才培養。明確在北京各類人才工程中加大對中醫藥人才的支援;加強對中醫藥人才的院校教育和師承教育,培養中醫藥健康服務、中藥炮製、中藥材種植等技術技能人才。

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鼓勵措施:市、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項目,組織北京的名老中醫、具有較高學術水準和豐富臨床經驗的高年資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帶徒授業,形成傳承梯隊;開展師承教育的中醫藥專家可以享受師承補助;用人單位在職稱評聘、評優評先中,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師承教育繼承人。

焦點 6

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

李富瑩説,條例草案規定,應積極弘揚中醫藥文化,普及中醫藥知識,營造關心、支援中醫藥發展的社會氛圍,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任何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誇大宣傳,不得冒用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損害公共利益;鼓勵中醫藥交流互鑒,開放發展。

條例草案具體規定,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符合中醫藥文化內涵和發展規律。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中醫藥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介紹疾病預防、控制、治療以及養生保健等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中醫醫療廣告、中藥廣告。

條例草案規定了處罰要求,涉嫌欺詐或者虛假宣傳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中醫藥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行政處罰的資訊,共用到北京公共信用資訊平臺。(記者 李玉坤)

責任編輯: 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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