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為中醫藥發展保駕護航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7-09-18  內容來源: 中國中醫藥報

繼承是中醫藥發展的根本,也是中醫藥發展的內在規律。在現代社會中,繼承往往受到衝擊和弱化。因此,中醫藥法將做好繼承,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與優勢作為立法的重點內容,在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中醫藥學術繼承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和要求。

現行與中醫藥有關的醫藥衛生法律主要是針對醫藥衛生的共性問題做出制度規範,難以體現中醫藥的特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中醫藥法從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和規律的管理制度出發,在與相關法律制度銜接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和補充。

7月1日,我國首部全面、系統體現中醫藥特點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正式實施,為中醫藥事業發展保駕護航。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中醫工作,明確了中醫藥在我國衛生事業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和支援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加強中醫藥法制建設,逐步形成中醫藥的法律制度,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中醫藥事業發展。中醫藥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醫藥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時機成熟 立法勢在必行

方針政策提供根本保證。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制定了一系列保護和支援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為中醫藥立法提供了根本保證。黨的歷屆領導人都對中醫藥工作有過重要闡述。在去年8月份召開的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更是強調,要著力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堅持中西醫並重,推動中醫藥和西醫藥相互補充、協調發展,努力實現中醫藥健康養生文化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這一重要論述對中醫藥發展思路的新定位、新認識,為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確立了新坐標、指明瞭新方向。

快速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中醫藥工作,頒發了一系列中醫藥的政策文件。在黨的中醫藥政策指引下,我國中醫藥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取得了顯著成績,為中醫藥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中醫醫療服務體系已經初步建立,中醫藥防治疾病水準有了較大的提高,在防治常見病、多發病等方面發揮獨特優勢的同時,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重大傳染病等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中醫藥教育在我國形成了院校教育、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多形式、多層次、多途徑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全國有獨立的中醫藥科研機構100余所,基本形成了以中醫藥科研機構為主,行業內外結合,多學科參與,聯合攻關的中醫藥科研格局。與此同時,中藥産業現代化水準不斷提高,中醫藥文化建設開創了新局面,中醫藥在國際産生了廣泛影響。

多國立法提供有益借鑒。世界各國傳統醫藥立法,為中醫藥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鑒。傳統醫學在預防保健,康復治療中,以其獨有的特點而備受世界各國人民的青睞,逐漸成為世界各國醫療保健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世界各國意識到,傳統醫學的發展與其管理模式息息相關,為了更好發揮傳統醫學的作用,近年來各國重視傳統醫學立法。據世界衛生組織資料統計,目前已有69個國家和地區已經制定了有關傳統醫藥法規和政策,119個國家制定監管草藥相關的法規。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給中醫藥立法帶來大好機遇。中醫藥具有“五種”資源的優勢和作用,通過國家立法保障促進中醫藥發展,必將能夠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扶正固本 解決實質問題

中醫藥立法旨在保護、扶持、促進、規範中醫藥事業發展,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解決束縛中醫藥發展的實質問題,從條文來看,中醫藥立法能夠解決六大問題。

將黨和國家的中醫藥方針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以法律形式明確中醫藥發展的基本方針、原則和制度。新中國成立後,黨中央、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保護、扶持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為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必要將黨和國家的中醫藥方針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使之能夠制度化,成為強制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措施。中醫藥法明確了中醫藥的地位作用以及發展中醫藥的基本方針和基本原則等內容,把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政策,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保護中醫藥的繼承,保障中醫藥特色優勢發揮。繼承是中醫藥發展的根本,也是中醫藥發展的內在規律。但由於種種原因,中醫藥繼承不足、特色優勢發揮不夠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在現代社會中,繼承往往受到衝擊和弱化,已被各國傳統醫學發展的歷史所證明。目前做好中醫藥的繼承,保障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還缺乏有效的機制。因此,中醫藥法將做好繼承,保持和發揚中醫藥特色與優勢作為立法的重點內容,在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中醫藥學術繼承、師承教育、中醫醫療機構的服務方向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和要求。

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管理制度。中醫和西醫是兩個不同的醫學體系,在認知和診療疾病上有著各自的理論和技術方法,也有其自身的發展規律和特點。但是,現行與中醫藥有關的醫藥衛生法律主要是針對醫藥衛生的共性問題做出制度規範,難以體現中醫藥的特點,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中醫藥特色優勢的發揮。中醫藥法從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和規律的管理制度出發,在與相關法律制度銜接的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和補充。在中醫醫療人員分類、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管理等方面做了相應規定。

強化政府責任和作用,建立中醫藥事業穩定發展的保障機制。當前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特別是中醫藥事業發展水準與人民群眾健康需求及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矛盾還比較突出。由於中醫藥資源配置不合理,城鄉和區域發展不平衡,影響了中醫藥服務的可及性。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穩定保障機制,導致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公益性不足,運營困難,中醫藥價格低廉的優勢成為中醫藥機構創收的劣勢,“以藥補醫”“以西補中”的狀況導致中醫藥特色優勢淡化。《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強化政府在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中的責任,加強政府在制度、規劃、籌資、服務等方面的職責,維護公共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建立完善政府衛生投入機制,增加對衛生的投入。根據這一精神,中醫藥法對政府在中醫藥規劃、投入、補償、醫保政策等方面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鼓勵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形成多元化發展的格局。歷史上中醫藥起源於民間,發展於民間。現實中,社會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是中醫醫療服務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專科專病優勢突出、服務方式多樣、運作機制靈活等特點,在滿足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需求,提高中醫藥服務的覆蓋面和可及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特別是具有中醫傳統服務特色的診所等機構的發展還十分薄弱。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的精神,中醫藥事業發展要堅持政府主導與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相結合。積極促進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展,在堅持公立中醫醫院主導地位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發展中醫藥,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中醫藥法將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關於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發展中醫藥事業的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明確了非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權利,鼓勵依法開辦中醫診所或個體行醫,支援符合中醫特點的行醫服務方式。

統籌兼顧,促進中醫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産業和文化是中醫藥事業發展的一個整體,特別是中醫、中藥自古以來就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因此,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強統籌兼顧。中醫藥法按照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産業和文化的基本框架進行設計,作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以保障中醫藥醫療、保健、科研、教育、産業和文化的全面發展。

突顯特色 按中醫規律辦事

中醫藥法內容全面豐富,在具體制度設計中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體現了中醫藥自身特點,其中亮點條文值得關注。

一是堅持黨的中醫藥政策,明確了發展方針。中醫藥法開篇即明確其目的是為了繼承和弘揚中醫藥,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其地位“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方針是“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藥在我國醫藥衛生事業中的作用”。

二是體現了中醫藥發展規律,突出中醫藥特色。中醫藥法第三條指出原則“發展中醫藥事業應當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途徑是“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運用現代科學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實踐的發展”。第五十一條指出方法是“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三是明確了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體系和職責。中醫藥法規定管理制度為“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管理體系為“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管理職責“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四是加強中醫藥傳承與傳統知識保護。辦院方向方面,中醫藥法規定“中醫醫療機構配備醫務人員應當以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為主,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師承教育方面,規定“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支援有豐富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的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傳統知識保護方面,規定“國家建立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數據庫、保護名錄和保護制度。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等。

此外,中醫藥法在強化政府責任、鼓勵中醫藥創新與中西醫結合、建立中醫藥的醫療教育科研體系、放寬市場準入、發展中藥産業、推動標準體系建設,促進國際傳播等方面內容也做出了規定。(桑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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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有關中醫立法進展情況

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早在1980年就提出《中醫行醫規範法案》,隨後在2001年9月州長簽署《2001年中醫師行醫規範提案》成為法律,這兩部法案擴大了加州中醫師可以使用的行醫方式,例如可以使用營養物品、草藥和膳食輔助食品等,特別註明中醫師在臨床治療中可以處方使用各種植物、動物及礦物産品,並增加了一項磁療法,開創了中醫應用的新時代。目前美國除了加利福尼亞州,佛羅裏達州、德克薩斯州、新墨西哥州和華盛頓特區也認同中醫的治療。

新加坡從1995年開始討論為傳統醫藥立法,在2000年頒布了《中醫師管理法案》,該法案主要內容是成立中醫管理委員會,確立中醫師註冊制度(包括針灸師註冊)。法案規定由傳統中醫藥委員會受理傳統中醫師的註冊申請,確定傳統中醫師的行醫資格等。該法案在新加坡醫療管理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即確立了中醫的合法地位,並對傳統中醫藥實行規範管理。

西班牙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衛生部門負責人在2006年3月18日正式宣佈:該大區官方正式承認中醫的合法地位。加泰羅尼亞自治區中醫的合法化將會推動該國對中醫藥的立法。

瑞士在2009年進行全民公投,對傳統醫學在瑞士是否獲得合法地位進行投票。統計結果有近70%的贊成票,將包括中醫在內的五種替代療法首次寫進瑞士憲法,從此確立了中醫在瑞士的合法地位,對中醫在瑞士乃至歐洲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英國政府早在2004年6月就開始考慮確立中醫的合法地位。英國衛生部公佈了《草藥與針灸立法管理議案》,並設有3個月的公眾諮詢。該議案提出建立“輔助與替代醫學委員會”,一方面管理使用西方草藥、中草藥、印度草藥等的草藥師,另一方面管理從事西方針灸、中醫針灸、日本針灸和南韓針灸等的針灸師。

各國有關傳統草藥立法進展情況

草藥在世界各國使用的歷史悠久,許多國家制定有關草藥的法律法規,目前,草藥相關法律法規的總數達到110部,有些國家制定了不止一部的草藥相關法規,其中有22部是獨立的、專門對草藥進行規範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是對傳統藥物立法管理尚未成熟。主要是因為不同國家對傳統藥物的定義和物種存在差異。

早在1988年歐共體就制定了《草藥製品管理準則》,1990年歐共體制定草藥的GMP標準。歐盟委員會成立以後,對草藥製品的管理更加重視,在2004年2月13日頒布了《歐洲傳統植物藥註冊程式指令》(簡稱《指令》)。《指令》對進入歐洲的傳統藥包括中藥作了嚴格規定,包括草藥進入歐盟必須遵守的相關準則,以及藥品必須符合歐洲藥典標準等方面內容。

新加坡在1988年頒布了《藥物決議》和《藥物(中成藥的標簽)條例》。1992年又頒布一套傳統藥物管理方案,其中包括中草藥、日本漢方藥、印度傳統藥、阿拉伯藥品,均應按要求辦理藥學檢驗、申請登記註冊手續。此外,自1995年起新加坡開始對進口中成藥進行查驗,銷售商必須在所銷售的中藥上貼上英文和中文標簽,説明藥品的適用範圍和必須附設活頁詳細載明有關事項。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在1989年通過了《藥物管理法》。對中草藥的管理(如審批、進口、註冊等)進行了嚴格規定,中醫藥被列為輔助藥物,並細分為中藥飲片、中成藥和科學中藥,使中草藥在聯邦政府裏有了一定的地位。

南非1998年制定了《藥物和醫療器械管理局法案》。法案主要改變傳統藥物所的標準與註冊程式,明確規定在註冊現代醫學藥物和傳統醫學藥物時,使用不同的程式並通過分別設立兩種類型醫學的專家委員會來完成。

南韓頒布的《南韓藥典》(KPA)及《天然藥物標準》(NDS),包括天然藥物589種,設定草藥國家標準,包括草藥的基源、名稱、性狀、成分鑒定等10方面的標準。

責任編輯: 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