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即可為
——二論落實《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規劃》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5-11-13  內容來源: 中國中醫藥報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提出 “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健康服務業”,也正是《規劃》的重要內容之一。

謀劃既定,何以實施?推動構建中國特色健康服務體系,需多管齊下,政府自當發揮好在制度建設、政策引導及行業監管等方面的職責,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樣不容小覷。因而,更需解放思想,自我改革,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以“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心態多方探索,使政府與市場各展其能,有機結合,方能誕生出智慧的有益嘗試。

《規劃》明確,凡是法律法規沒有明令禁入的中醫藥健康服務領域,都要向社會資本開放,並不斷擴大開放領域。在提及社會力量等語時,《規劃》時時運用了支援、鼓勵、培育之類的詞語,可見其對社會資本的態度不僅曾設置障礙,更有呵護、培養之意。

有人説,提到市場調節,説到社會資本,往往就會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甚至一提到發揮市場和社會資本的作用,就擔心會亂,視之為洪水猛獸。如何打破怪圈落實好《規劃》,讓中醫藥健康服務如源頭活水,有序且可持續發展?需要處理好幾個關係。

首先是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規劃》清晰定位了市場與政府的職責,吸引社會力量進入,如支援社會力量舉辦中醫養生機構、鼓勵社會力量提供中醫醫療服務等,體現了對市場的尊重。

因而,要按照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要求,實行“非禁即入”,放寬市場準入,拆除“彈簧門”和“玻璃門”,讓社會力量成為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的主力。而政府需轉變職能,加強監管,營造良好市場環境。如此,才能保證中醫藥健康服務提供能力,優化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環境。

其次是管理與服務的關係。政府要更注重提供服務,起步階段加快出臺並落實扶持發展的政策,完善行業規範與標準體系,突出引導和促進,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健全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機制,並使之更加有效,最終形成全社會積極支援中醫藥健康服務發展的良好氛圍。

當然,還要處理好中醫藥健康服務業與相關支撐産業的關係。《規劃》提出積極促進中醫藥健康服務相關支撐産業發展,支援相關健康産品研發、製造和應用,促進中藥資源可持續發展,大力發展第三方服務。因此,加強一體規劃,統籌部署,共同推進,使兩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必將助力中醫藥健康服務技術手段不斷創新,使中醫藥健康服務産品種類更豐富,也將使産業鏈條運轉更順暢。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相對於市場主體而言,目的在於減少行政干預,讓公民和市場主體更自由,這不僅是對市場和政府邊界的劃定,更是對市場活力和民眾創造力的呼喚。

因此,落實《規劃》,需要堅持創新的勇氣,需要勇於探索的實踐,更需要與時俱進的膽識。唯有確立這樣的意識,才能真正激發社會活力,使市場的歸於市場,同時建立更好的政策和制度環境,著力培育中醫藥服務的新業態和新産業,也為國家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作出中醫藥的一份貢獻。

(中國中醫藥報評論員 吳瀟湘)

責任編輯: 劉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