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治有規範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5-04-28  內容來源: 中國中醫藥報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日前發佈通知,規範中醫類別醫師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執業管理。

通知規定,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屬於精神科執業醫師,可從事精神障礙疾病的診斷與治療:

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病房的綜合醫院精神科或設獨立精神病院區的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醫院和民族醫醫院)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滿2年;在中醫醫院的精神類臨床科室從業滿5年,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在精神專科醫院、設精神科病房的綜合醫院精神科或設獨立精神病院區的中醫醫院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不滿2年,或在中醫醫院的精神類臨床科室從業不滿5年,或在基層醫療機構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工作的,應在三級精神專科醫院或設精神科病房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精神專科醫院從業、培訓或進修滿1年,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

2013年5月1日後從事精神障礙疾病診斷與治療的,在三級精神專科醫院或設精神科病房的三級甲等綜合醫院或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省級精神專科醫院從業、培訓或進修滿2年,經省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業務考核機構考核合格。(記者胡 彬)

責任編輯: 劉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