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傳統知識調查中的幾個問題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4-10-14  內容來源: 中國中醫藥報

持有人如何確定

持有人如何確定,也是本次調查中經常碰見的問題。相關技術規範明確了持有人可以為個人、群體或單位,但是具體如何認定,還需進一步探討。

我國現行法律要求,中醫藥從業者都應挂靠醫療機構進行執業,因此有人説,從業者在單位執業,利用了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屬於完成單位任務,持有人應為單位。筆者認為,對此不能一概而論,還應具體分析。

首先,國家智慧財産權相關法律中,只有專利法中對職務發明專利有明確規定。專利技術以外,著作權法中職務作品的界定只針對少數特定種類作品,且這類職務作品作者亦有署名權。由此,千篇一律地從職務作品角度出發,確定從業者所在機構為持有人的做法不可取。其次,確認持有人,還應關注中醫藥傳統知識形成過程中的貢獻度。如純粹為個人長期經驗積累,持有人為個人為宜;如確實是工作團隊群策群力,共同貢獻,或與單位有明確相關約定,則持有人可確定為單位;如申請了專利,且確為職務發明,持有者當然是單位。

另外,由於歷史原因,一項傳統知識被多主體掌握,此時的持有人如何確定?實際上,本次調查的目的只是為了解中醫傳統知識的存續狀況,登記“符合條件的中醫藥知識技術資訊被何人掌握”這個事實,調查本身並不確認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權屬。所以,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如一項傳統知識被多人持有,只要他們自願申報,都應可以確認為持有人。

“傳承超過三代或五十年”解

傳承除了父子傳承外,還包括師徒傳承,如此理解應無爭議。如何確定一項技術傳承了五十年卻還有探討空間。如五十年間,傳統知識在傳承中可否發生改進變化?如一個配方本身沒有五十年,但它是由五十年前的另外一個配方幾經變化而來,可否入選?

筆者認為,傳統知識是一個動態的知識,中醫藥從來都是在實踐基礎上不斷擴展的知識體系。我們應該尊重這一客觀事實,承認這一動態變化,否則中醫藥發展將陷入僵化。調查技術規範的入選標準中“具有活態性”也從側面證明了中醫藥傳統知識不是一成不變的。問題是這種變化是否該有邊界,邊界在哪?對此,調查技術規範沒有明確。筆者認為,傳統知識應該允許存在變化,但變化應該有邊界。同一技術思路下,如果一個配方在實踐過程中不斷被優化,這屬於合理範圍,但是如優化後的配方在功用主治方面發生了變化(類似治療心血管病的萬艾可後用來治療勃起障礙),則相關時間範圍應從新用途確定時起算。

傳統知識保護問題在學術上爭論已久,是世界性難題。在國際社會取得一致行動前,在遵循基本法理基礎上,各主權國家先行出臺具體措施很有必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領導、推動的中醫藥傳統知識調查項目,正是傳統知識保護措施的具體化,將為中醫藥傳統知識的權益保護打下良好基礎。

責任編輯: 劉璟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