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開啟中醫藥發展新篇章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4-08-14 內容來源: 中國中醫藥報
中醫藥立法關乎中醫藥的傳承和發展,更關乎民眾尋醫問藥的安全。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資訊,醞釀了30年的中醫藥立法有了新進展。這其中儘管有不同的聲音,但制定一部關於中醫中藥的專門法律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次《徵求意見稿》為推進中醫藥發展帶來了哪些利好因素,也成為了各界人士討論的熱點。
中醫藥事業立法勢在必行
中醫藥是中華民族科學與文化精髓的重要載體。中國社會科學院中醫藥事業國情調研組負責人陳其廣表示:“在世界範圍內,歷史最悠久、系統最完善、應用最普及的傳統醫藥非中醫藥莫屬。目前的中醫藥,擁有上個世紀以來前所未有的良好發展態勢,中醫藥在治已病、治未病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中醫藥的社會基礎並不理想,但目前這一狀況大為改觀,群眾也擁有了應用中醫藥的熱情和理性。因此,亟須一部法律來保障中醫藥的地位和作用。”
《徵求意見稿》蘊含的“中西結合理念”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中醫科學院望京醫院骨科主任溫建民認為:“該理念非常符合中醫藥發展規律,回顧中醫藥的發展歷史便不難看出,中醫藥在人類與疾病抗爭的道路上,一直都在與時俱進,吸收當時最先進的科學技術,例如在骨折、針麻、活血化瘀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績,為老百姓解除痛苦的同時,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本次的中醫藥立法從法律層面上承認了中醫藥事業的重要性,在中醫藥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同時,《徵集意見稿》不僅將漢族醫學納入法律體系,還將少數民族醫藥納入關注視野。“這對於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多元文化的國家來説,具有重大利好。”溫建民説。
釋放民間中醫藥發展活力
“中醫來源於民間,中醫藥法必須重視基層。”來自安徽省宿松縣孚玉鎮大河村衛生室的中醫劉立紅如是説。
談到《徵求意見稿》對基層中醫藥事業的意義,劉立紅表示,放寬對傳統中醫診所的申請要求,對廣大在基層從事中醫服務的人員無疑是一個好消息,對推動傳統中醫發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對中醫醫療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中醫醫療人員分為中醫醫師和傳統中醫師。中醫醫師的執業資格、執業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執行。傳統中醫師僅從事傳統中醫藥服務。傳統中醫師執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實績考核、登記,在登記的地域範圍、執業範圍內開展中醫相關診療活動。
這一條款對於民間中醫的發展意義重大,陳其廣指出,“該條文通過分類管理,為數十萬具有較長時間社會醫療經驗,且確實能解決群眾看病難和看病貴問題的民間中醫打開了合法執業的大門。”
在劉立紅看來,很多民間中醫缺乏院校教育經歷,但是卻掌握著對某些疾病的獨特技術,國家不能讓這些人才流失、讓這些技術失傳。比如鼎鼎有名的季德勝蛇藥片配方,當初就是來自民間中醫,又如雲南白藥,也植根於民間中醫的長期實踐。如果當初不重視民間中醫,現在就不會有那麼多聞名遐邇的中藥。因此,中醫藥立法必須重視民間中醫人員,給他們一個合法身份,鼓勵他們以自己的技術為百姓健康服務。
放寬限制並不代表放低要求,法律的細化是必由之路。四川省古藺縣觀文鎮梅松政診所的基層醫師梅松政表示,現在的規定放寬了從業準入限制,這對學習中醫的人來説,擁有了更多機會,但也要規範管理。
加強對中藥發展支援力度
《徵求意見稿》對中藥材標準化、道地中藥材、院內製劑等傳統中藥的薄弱環節進行了規定,如第三十八條提出,國家鼓勵醫療機構配製和使用中藥製劑,支援利用傳統工藝配製中藥製劑。對此,陳其廣表示,“院內製劑是中藥創新的通道,這樣的規定改變了目前中藥西制的現狀,符合中藥的製作規律。”
對於中醫藥企業來説,則更加關注中藥材品質把控的相關條款。“藥材品質有保障,我們做企業的底氣也足了。”上海某中醫藥企業的法人代表卞先生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中藥材品質是藥企的生命線。《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支援中藥材良種繁育,提高中藥材品質。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建立道地中藥材評價體系,支援道地中藥材品種選育、良種繁育,扶持道地中藥材生産基地建設,鼓勵採取地理標識産品保護等措施保護道地中藥材。
卞先生認為,以上兩項條款對中醫藥企業有3點益處:一是讓原材料品質有了保障,二是讓原材料製成的藥品品質更加可靠,三是藥品品質有了提高後,價格也有可能相應提高。這3點層層遞進、良性迴圈,為中醫藥企業吃下了定心丸。“保障中藥品質,也讓中藥企業走向國際的步伐更加堅定。”卞先生説。
建立健全基層中醫藥服務網路
《徵求意見稿》的亮點還在於,針對之前基層中醫藥服務能力相對薄弱的現狀,明確指出應在縣級以下單位設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中醫藥科室,以保障中醫藥能夠為基層患者提供服務。陳其廣指出,《徵求意見稿》在中醫服務陣地提出明確要求,讓中醫真正深入基層。
此次立法體現出強烈的民生意識,但僅要求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設置中醫藥科室是不夠的。“保障村衛生室的中醫藥服務品質,要對配備機構中的從業人員提出具體要求,否則保障無從談起。最基層的醫療機構是百姓健康的基石,有必要加以重視。”劉立紅説。
儘快出台中醫藥法,對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醫藥衛生體制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現行涉及中醫藥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對此,溫建民説,目前涉及中醫藥的法律法規,沒有充分體現中醫藥的發展規律和自身特點,沒能充分考慮中醫藥實際情況,在客觀上制約了中醫藥的傳承發展,一些中醫藥獨特、有效的診療技術和方法未能得到很好地傳承,有的甚至瀕臨失傳。因此,加快中醫藥立法進程,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對促進中醫藥的傳承和發展不可或缺。(實習記者 周蔓儀 楊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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