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小稱 每兩應相當於13.77克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4-08-08  內容來源: 中國中醫藥報

近讀何慶勇先生“唐代一兩相當於現在14.266克”一文(載于《中國中醫藥報》2014年4月28日第8版),受益良多,使筆者深深感到中國度量衡量值古今換算問題對一名普通中醫工作者來説確實很重要,而要找到正確的答案又確實很難。為此,筆者也略陳管見,不當之處還請何先生指教。

目前,學術界對唐代度量衡制度是“唐承隋制”已成共識,而隋初是“隋承北周”制,北周又是沿用後魏之制。

北朝是從西晉晉武帝死後,自西元296年關西羌氐人起兵反晉開始,五胡十六國亂華,前後近三百年的北方混戰,中國度量衡制度也大亂。統制者為了搜刮民財,使度量衡量值越來越增大,到後魏時,量衡值已“三倍于古”,從後魏到隋唐一直是“于古三而為一”。《隋書·律曆志》説:“開皇以古鬥三斗為一斗,古稱三斤為一斤。”這種大斗大稱一直在幾個朝代沿用,官民通行。直到隋煬帝時,煬帝好古,於是在大業三年(西元607年),下詔改為古制。然而這時指的“古制”也並非西漢、新莽之制,而實為東漢末年之制,又因管理不嚴,即使在隋煬帝時,前期的大斗大稱“人間或私用之”。

唐朝建國初仍沿襲隋制,即“于古三而為一”的大制,甚至唐高祖武德四年(西元621年)鑄造開元通寶錢時,錢重仍按隋文帝時大稱為準,雖在特種行業中(太使、太常、太醫)使用隋煬帝改制的小制,但在法律條文中並未明確規定。到唐玄宗開元九年(西元721年),在所謂的唐玄宗禦撰的(實際上出自張九齡等人之手)《唐六典》中才正式明文規定“凡度以在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三斗為大鬥,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私悉用大者。”據《中國度量衡史》編者吳承洛先生説:“其所言積秬黍之法,即依《漢志》慿空作説,以其合於《漢志》,益謂為古,而其實合古與否,則未究也。”是説《唐六典》的作者並未積秬黍(穀子)實際操作實驗驗證,而是比照《漢書·律曆志》方法説説古法而己。《舊唐書》成書于唐玄宗二百年後的後晉石敬塘時代(西元936-947年),為蒐集唐代文獻資料之作,論時代則較晚了。

《唐六典》規定醫藥行業中使用小稱,實為受《晉書·律曆志》中裴頠奏文的影響,才特別列為在醫藥行業中專用小制的。《晉書·律曆志》説:“元康中(西元290-299年)裴頠以為醫方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此改治權衡。”自《唐六典》頒行後,確是嚴歷執行了,如《唐律》規定:度量衡的管理機構是太府寺,規定每年八月到本寺所轄的區域對度量衡器定期檢查審核。不在京者,到所在州縣官校。在審核中發現,斛、鬥、稱、尺不合格者杖七十;監校者如未發現,降級一等,知情不報者同罪;如私造斛、鬥、稱、尺不準,並在交易中使用者,打五十大板;如有增減的按增減數照盜竊懲處;如用不準確的斛、鬥、稱、尺收入或支出官府物資的負責人員,依物資的增損數按盜賊論處,如貪污者按偷盜論處。在市場中使用的斛、鬥、稱、尺雖準確而不蓋官府印鑒的打四十大板。《南部新書》甚至還記載,柳仲郢當京兆尹時,還特地在長安的東西市場中放置標準量器及權衡器,有北司史“違約”,還把該司史就地整法,斬首市朝,曝屍警眾。可見法律是夠嚴厲的。

自東漢以來,官民所使用的記重器稱,由原來的等臂天平逐漸被桿稱所替代。而現今存世的唐代稱類文物絕少,僅存唐代銅權三枚,天平一架,因均未有自重銘文,所以無法推算出唐代斤兩的確切量值。而唐代所鑄的開元通寶錢,雖有“錢重二銖四纍”記載。但因並非一時一地一批與同一模具所鑄造,所鑄錢多粗疏,每個錢的量值也懸殊較大,也不好據此折算今天的量值。但是唐代對金銀器鑄造要求極嚴,如《唐六典》説:“凡天下賦調,先於輸場簡其合尺度斤兩者,卿及御史監閱,然後納于庫藏,皆題以州縣年月,所以別粗良,辨新舊也。”雖然制度極嚴,由於鑄造年代不同、地區不一,鑄造技術水準限制,所用權衡器的精度等原因,其量值仍有一定的差異。但畢竟金銀器物為貴重物品,對其製造器形重量等要求還是最嚴的,據《中國歷代度量衡考》的作者當代度量衡考古學家丘光明先生説:“因此實測(有自重銘的)唐代金銀器的重量,折合成今天的克數以折算出唐的斤、兩的單位量值,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據1957年西安市北郊出土的楊國忠進貢的四塊銀鋌,實測這批銀器,得出每兩在39~42克之間;1972年西安何家村出土的一批金銀器,得出每兩在40~43.6克之間;1982年江蘇省丹徒縣出土的窖藏銀器,其中三件的實測數據為每兩在38.1~40.4克之間。另據不同年代與地區出土的49件金銀器進行實測,一兩均在40~42克之間,因而學術界經慎重研究,綜合分析,並結合隋唐之稱“于古三而為一”的“古稱”是東漢後期量值,作出每兩為41.3克,作為唐代大稱一兩的名義值,一斤應為661克。

另據1974年山西省平魯縣出土的一批唐代金鋌,其中兩件均自銘“金貳拾兩鋌”,其一鋌“員外同正鋌”,鋌重283克,得出每斤226.4克;另一“乾元元年鋌”鋌重807.8克,得出每斤646.24克。兩鋌同為一斤量的比值為2.8544倍,正好與唐代大小稱相比1:3接近。因此,也正好證明唐代確有大小稱兩制並行的制度存在。但按唐代法律的明文規定,小兩“三兩為大兩”,小兩是大兩的三分之一,而大稱每斤661克,一兩應為41.3克;小稱應為每斤220.33克,小稱一兩的“名義值”應為13.77克為妥。

(渠敬文 江蘇省豐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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