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整治虛假違法醫藥廣告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4-04-15 內容來源: 中國中醫藥報
目前,電視和廣播電臺、報紙以及醫藥類網際網路站發佈了大量虛假違法的醫藥廣告,特別是老年類、文摘類報紙和廣播電視報上刊載的醫藥廣告違法問題突出。一些醫藥廣告利用消費者缺乏醫藥知識以及治病心切等心理,通過誇大産品功效,以假冒的“名醫專家”等方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虛假違法醫藥廣告銷售的藥品未經過藥監部門批准,必然會擾亂正常的醫藥市場秩序。因為醫藥廣告還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健康,虛假違法的藥品廣告無法保證療效,甚至給人民群眾就醫用藥帶來安全隱患,使患者不能對症用藥和及時治療,浪費精力和財物,而且貽誤治療甚至危及生命,影響家庭乃至社會和諧穩定。
有關發佈醫藥廣告的規範要求,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第四條要求:“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其中第十四條有關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做出了具體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有下列內容:(一)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二)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四)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對於醫療廣告的形式,《醫藥廣告管理辦法》提出明確要求:“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四)淫穢、迷信、荒誕的;(五)貶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針對虛假違法醫療廣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醫藥廣告管理辦法》作出如下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並處一至六個月暫停發佈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發佈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 滕野 南京中醫藥大學
責任編輯: 劉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