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醫藥條例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4-03-26  內容來源: 中醫藥局

(2009年11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中醫藥資源優勢,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保障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中醫藥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和保護、扶持、發展中醫藥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發展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中醫藥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中醫藥管理機構,配備中醫藥管理人員。

第六條 每年10月22日國際傳統醫藥日為四川省中醫藥宣傳日。

第二章 保障與促進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發展中醫藥工作的聯席會議制度,辦事機構設在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扶持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對中醫藥事業財政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經常性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並逐年提高中醫藥事業投入佔經常性財政支出的比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發展中醫藥專項資金,用於中醫基本醫療、教學、科研等方面。

第九條 建立政府對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補償機制,制定有利於促進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特色醫療服務的補償辦法。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建設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中醫藥價格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中醫藥價格標準應當體現中醫藥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品種和醫療機構中藥製劑納入報銷範圍,並適當提高中醫藥報銷比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發揮中醫藥在疾病預防與控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服務中的作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鼓勵高等、中等中醫藥院(校)畢業生到城市社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從事中醫藥工作。

第十四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申請中醫藥專利、商標、地理標誌、藥用植物新品種等智慧財産權。對於不適宜專利保護的秘方、工藝等,可以採取技術秘密等方式實施保護。中醫藥智慧財産權以及中醫藥秘方、驗方、專有技術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轉讓、許可他人使用,也可以作價出資,參與開發與分配。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支援、資助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依法投資興辦中醫醫療機構。鼓勵中藥企業開發中藥新産品,扶持中藥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執法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中醫藥執法人員,加強中醫藥監督管理。 

第三章 醫療機構與從業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醫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和區域衛生規劃,建立中醫醫療服務體系:

(一)縣級以上行政區域應當設置相應規模的中醫醫療機構;

(二)縣(市、區)屬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置中醫科或者中西醫結合科並配備中藥房,中醫及中西醫結合床位應當佔醫院床位總數的一定比例;

(三)城市社區和鄉(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置中醫科並配備中藥房;(四)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應當提供中醫藥服務。

第十九條  縣(市、區)屬以上公立中醫醫療機構合併、撤銷或者改變性質的,應當徵求省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意見,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藥在未病先防、既病防變、瘥後防復等診療方面的優勢,推廣和運用中醫方藥及針灸、推拿、拔罐、刮痧、藥浴等醫療技術服務,推動中醫藥的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申請設置中醫坐堂醫診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部門變更經營範圍登記:

(一)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具有獨立的中藥營業區;

(三)坐堂醫師應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總數不得超過3人;

(四)中醫坐堂醫診所的負責人由藥品零售企業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二條 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市、州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申請設立中醫館:

(一)設置5個以上中醫一級臨床科(室),並有中醫內科、婦科、兒科、針灸科、推拿科等;

(二)設有獨立的診斷室、候診室、中藥房和煎藥室;

(三)主要負責人具有《執業醫師資格證書》並經執業註冊,取得主治中醫師以上技術職稱;

(四)有5名以上中醫醫師、2名以上護士,其中至少有1名副主任醫師和1名主治中醫師,中醫藥人員佔醫藥人員總數的比例不低於75%。

第二十三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規範使用醫院名稱和臨床科室名稱,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加強中醫藥註冊醫師多點執業管理,鼓勵中醫藥註冊醫師到基層中醫醫療機構工作,促進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人才交流。將農村具有中醫藥一技之長的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中醫藥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五條 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名中醫、重點專科和等級醫院等評審制度,定期組織評審。

第二十六條 具有執業資格並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中醫醫療從業人員可以個體開業行醫,申請設置中醫醫療機構。

第二十七條 具有高等、中等院(校)中醫專業學歷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中醫從業人員,可以運用現代醫學診療技術開展醫療活動。鼓勵西醫人員學習研究和運用中醫理論與診療技術,促進中醫藥學的傳承和發展。

第二十八條 發佈中醫醫療廣告,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省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省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核發中醫醫療廣告批准文號的決定。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發給中醫醫療廣告批准文號。未取得中醫醫療廣告批准文號的,不得發佈中醫醫療廣告。發佈的中醫醫療廣告,其內容應當與審查批准發佈的內容一致。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醫藥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規範中醫醫療市場,依法取締以中醫名義非法行醫的行為。

責任編輯: 劉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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