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坐堂醫診所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4-03-26 內容來源: 中醫藥局
第十四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中醫病歷書寫、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規範使用有關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十五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診療科目、診療手段、診療時間以及收費標準等。
第十六條 中醫坐堂醫診所發生醫療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對中醫坐堂醫診所實施日常監督與管理,建立健全監督考核制度,實行資訊公示和獎懲制度。
第十八條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民主監督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務公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接受服務公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中醫坐堂醫診所和中醫從業人員的重要標準。
第十九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醫坐堂醫診所基本標準(試行)
一、中醫坐堂醫診所由中藥飲片品種不少於400種的藥店設置,只允許提供中藥飲片處方服務。
二、人員
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資格後經註冊連續在醫療機構從事5年以上臨床工作的中醫類別中醫執業醫師。
三、房屋
設置的診室必須獨立隔開,不超過2個。每個診室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設備
設有診察桌、診察床、診察凳和與開展診療科目相應的設備設施。
五、制定各項規章制度、人員崗位責任制,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療技術操作規程,並成冊可用。
責任編輯: 劉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