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
中國中醫zy.china.com.cn 時間: 2014-03-26 內容來源: 衛生部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藥師工作職責:
(一)負責藥品採購供應、處方或者用藥醫囑審核、藥品調劑、靜脈用藥集中調配和醫院製劑配製,指導病房(區)護士請領、使用與管理藥品;
(二)參與臨床藥物治療,進行個體化藥物治療方案的設計與實施,開展藥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
(三)參加查房、會診、病例討論和疑難、危重患者的醫療救治,協同醫師做好藥物使用遴選,對臨床藥物治療提出意見或調整建議,與醫師共同對藥物治療負責;
(四)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實施處方點評與超常預警,促進藥物合理使用;
(五)開展藥品品質監測,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和藥品損害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六)掌握與臨床用藥相關的藥物資訊,提供用藥資訊與藥學諮詢服務,向公眾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七)結合臨床藥物治療實踐,進行藥學臨床應用研究;開展藥物利用評價和藥物臨床應用研究;參與新藥臨床試驗和新藥上市後安全性與有效性監測;
(八)其他與醫院藥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或者聘其為藥學部門主任。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未建立藥事管理組織機構,藥事管理工作和藥學專業技術工作混亂,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配備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建立臨床藥師制,不合理用藥問題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未執行有關的藥品品質管理規範和規章制度,導致藥品品質問題或用藥錯誤,造成醫療安全隱患和嚴重不良後果的;
(四)非藥學部門從事藥品購用、調劑或製劑活動的;
(五)將藥品購銷、使用情況作為個人或者部門、科室經濟分配的依據,或者在藥品購銷、使用中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藥品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其情節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對醫療機構藥事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臨床藥學:是指藥學與臨床相結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為中心,研究與實踐臨床藥物治療,提高藥物治療水準的綜合性應用學科。
臨床藥師:是指以系統藥學專業知識為基礎,並具有一定醫學和相關專業基礎知識與技能,直接參與臨床用藥,促進藥物合理應用和保護患者用藥安全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危害藥品:是指能産生職業暴露危險或者危害的藥品,即具有遺傳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對生育有損害作用以及在低劑量下可産生嚴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藥品,包括腫瘤化療藥物和細胞毒藥物。
藥品損害:是指由於藥品品質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造成的對患者的損害。
用藥錯誤:是指合格藥品在臨床使用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可以防範的用藥不當。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的管理,按照《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範》執行。
第四十五條 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和衛生站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藥學部門,由機構負責人指定醫務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可不設藥事管理組織機構和藥學部門,由中醫藥和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衛醫發〔2002〕24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劉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