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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

發佈時間: 2022-05-12 | 來源: 央廣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閆景臻

《福建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近日印發,明確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能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嚴禁使用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的培訓教材和資料等。

《意見》提出,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彙,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應當標明“體育培訓”字樣或標明“游泳培訓”“籃球培訓”等具體體育項目培訓字樣。

培訓機構場所面積應能滿足培訓需要,開辦場所面積不少於200㎡,培訓場地面積不少於開辦場所面積的2/3。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每人平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每人平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確保場所不擁擠、易疏散。

在課程內容設置方面,培訓機構應樹立“健康第一”的理念,以提高學生身體素養和健康水準為出發點,不得違背教育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實事求是制訂和發佈招生資訊,認真履行服務承諾,制定與其培訓目的、對象和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科學合理安排教學內容,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運動傷害。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能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應制訂與課程相配套的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培訓教材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編寫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教材應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並由屬地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備案,嚴禁使用低俗違法、盜版侵權的培訓教材和資料。

《意見》同時提出,培訓機構應按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政策規定建立財務、賬戶、收退費等方面管理制度,規範運作。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細化價格標準,應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優惠措施等資訊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監督,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課時。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監管體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有效遏制違背公益屬性的不良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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