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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11月1日起施行

發佈時間:2021-09-02 13:43:31 | 來源:西安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閆景臻

《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評估辦法》)近日出臺,並將於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修改後的辦法有哪些變化?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市房屋徵收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對辦法的相關內容進行權威解讀。

■ 修改背景

保障徵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評估是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重要環節,直接關係著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否公平公正,《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是用以規範全市房屋徵收評估程式,保障徵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規範性文件,該辦法于2012年3月13日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同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西安市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和2017年市政府《關於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要求,《評估辦法》作為規範性文件須在有效期屆滿後修改完善並按程式重新發佈。

■ 修改的基本思路

保障被徵收人的參與權選擇權和知情權

此次修改在保持現行《評估辦法》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穩定的前提下,進行了適度的完善和調整補充:

一是體現新思想和新理念。修改後的《評估辦法》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以人民為中心”的新思想新理念,貫徹和落實了人民做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切實解決了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比如:在本次修改中明確、規範了評估機構選定程式的相關內容,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參與權、選擇權和知情權,便於項目徵收部門及評估機構實際操作。

二是銜接新政策和新制度。此次《評估辦法》的修改是對2018年頒布的《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定辦法》和2020年出臺的《西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和落實。

三是吸收新經驗和新做法。結合近年來我市房屋徵收評估工作的實際需要及其他城市先進的經驗和做法。

■ 修改的主要內容

加強對房屋徵收項目和評估機構事中事後監管

根據省、市政策的調整以及工作實踐,我市對《評估辦法》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與完善。新《評估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重點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障被徵收人的參與權、選擇權和知情權

在本次修改中明確和進一步規範了評估機構選定程式的相關內容,保障了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辦法》規範了評估機構選定主要程式,採用“三個公告”的方式保障被徵收群眾的參與權、選擇權和知情權,同時也有利於政府部門及評估機構實際操作。

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在市房屋徵收資訊平臺和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二)完善行政主管部門組建評估專家委員會等相關內容

《評估辦法》明確,市房屋徵收主管部門組織成立西安市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專家委員會),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産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産、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評估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由市房屋徵收主管部門制定。

為解決少數被徵收人拒絕配合房屋徵收評估影響徵收項目正常運作的現實問題,維護絕大多數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新《評估辦法》中增加了被徵收人不配合評估工作時,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的相關程式。

(三)建立房屋徵收資訊平臺利用網際網路資訊對房屋徵收評估機構提供服務和信用監管

新《評估辦法》增加和明確,市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和信用檔案,並通過房屋徵收資訊平臺向社會公佈評估機構名單、等級、誠信記錄等資訊,為被徵收人選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提供參考和依據。為增強房屋徵收行政管理部門的服務意識和監管責任,結合目前 “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實現“城市大數據”和智慧城市建設,運用網路資訊服務加強對房屋徵收項目和評估機構事中事後的監管。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

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對於《評估辦法》中市民關心關注的一些問題,市房屋徵收管理中心也做了一一解答。

關注1

《評估辦法》的適用範圍?

在本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以及各開發區轄區範圍內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

關注2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及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的含義是什麼?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類似房地産,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産;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徵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關注3

房屋徵收項目中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誰選定,選定的程式是什麼?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選定評估機構的程式為:

1.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市房屋徵收資訊平臺發佈評估機構報名公告。

2.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申請參加該項目評估的評估機構名單在市房屋徵收資訊平臺及徵收範圍內公示,組織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公示的評估機構名單中協商選定評估機構。

3.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在市房屋徵收資訊平臺和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關注4

房屋價值評估時點如何確定?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用於産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關注5

初步評估結果如何公示?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産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説明解釋。初步評估結果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關注6

分戶評估報告是由誰送達?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提供委託評估範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及時向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關注7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戶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評估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關注8

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開發區管委會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提交書面鑒定申請。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西安市房屋徵收管理中心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