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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的省級非遺項目——呂氏鄉約鄉儀

發佈時間:2021-08-23 13:31:23 | 來源:西安市文化和旅遊局 | 作者: | 責任編輯:閆景臻

藍田《呂氏鄉約》是北宋時期“關學”代表人物“藍田四呂”(        指呂大忠、呂大防、呂大鈞、呂大臨兄弟四人。)所制定和實施的村規民約,被國學大師錢穆稱譽為中國人的“精神憲法”,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鄉規民約。《呂氏鄉約》以“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四款條文總領全篇,運用道德的力量對鄉村進行有效治理。

“藍田四呂”創制出的《呂氏鄉約》,將先賢智慧的結晶化作三千多字的細則,如同一道泉眼,將千年文華化作涓涓清流,流入田間地頭。其中,“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這十六個字,成為《呂氏鄉約》中的精華。

所謂“德”就是“見善必行,聞過必改”。善是抽象的概念,《呂氏鄉約》對此並不作高深的詮釋,而是舉例説明哪些行為是善的。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禦僮仆、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託、能救患難、能規過失、能為人謀、能為眾集事、能解鬥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皆是應當褒獎的善行。

《呂氏鄉約》為入約民眾規定了十五種不應有的過失行為。除德業不相勸、過失不相規、禮俗不相交、患難不相恤這四種“犯約之過”外,還有六種“犯義之過”和五種“不修之過”。犯義之過包括酗博鬥訟、行止踰違、行不恭遜、言不忠信、造言誣毀、營私太甚,不修之過包括交非其人、遊戲怠惰、動作無儀、臨事不恪、用度不節。若有犯過者,按照《呂氏鄉約》的規定要將其名字記下來,並施以懲罰。

《呂氏鄉約》倡導入約民眾“凡行婚姻喪葬祭祀之禮,《禮經》具載,亦當講求。如未能遽行,且從家傳舊儀。甚不經者,當漸去之。”後來呂氏兄弟制定了《呂氏鄉儀》,它分為賓儀、吉儀、嘉儀、兇儀,詳細規定了民眾在日常生活中該如何行禮,如在路上遇見長者步行,應下馬向長者作揖,等長者過後才能開工。民間操辦婚喪嫁娶往往花費極大,《呂氏鄉約》以“各量其力”為原則,規定了入約民眾相互贈禮的規格,如嫁娶與慶賀所贈羊、雞、兔、酒、水果、蠟燭與布帛等物,總值多不過三千文,少則一二百文。

《呂氏鄉約》認為入約民眾遇到以下七件事時應當互相幫助:一為水火,二為盜賊,三為疾病,四為死喪,五為孤弱,六為誣枉,七為貧乏。同約之人應不吝向有難者出借財物、車馬、工具、人力等,對於可借而不借者、逾期借用他人錢物者、損壞所借他人錢物者都有所懲罰。《呂氏鄉約》還倡導向約外有難之人伸出援助之手。依靠同約之人的互相幫助有時並不能完全解決困難,必要時仍應向官府求助,如“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如果不能自贍,則應申聞于官府,請求官府的幫助。

《呂氏鄉約》並不強制當地民眾入約,但是一旦入約,就應努力踐行鄉約的精神,接受鄉約的約束。為此《呂氏鄉約》認為應推舉約正一人或兩人,專對同約之人實施獎懲,此外還應安排值月一人,一月一更,管理約中雜事。同約之人每月聚會一次,聚會的目的就是懲惡揚善。對於過錯較輕者,經過規勸後可以免於懲罰,但再犯則無可寬貸。《呂氏鄉約》規定犯義之過一般罰五百文,情節較輕者可減至四百文、三百文;不修之過及犯約之過一般罰一百文,情節較重者可增至二百文、三百文;對於累犯不改、不義已甚之人,可將其逐出鄉約。

呂氏兄弟創制鄉約的目的,正如其所言“人之所賴於鄰里鄉黨者,猶身有手足,家有兄弟,善惡利害皆與之同,不可一日而無之。不然,則秦越其視,何與于我哉!”如果鄰里之間疏遠如秦越兩國,彼此不相往來,如何相親相愛相救難呢?呂氏兄弟希望鄉人能夠積極響應他們起草的鄉約,並提供建議與意見,與他們一道成就裏仁之美。

歷史資料顯示,《呂氏鄉約》的影響很大,它不僅在呂氏族裏實施,而且還在整個關中地區推廣,“關中民俗為之一變”,是優秀鄉賢文化促進鄉村治理的成功實踐。

2017年,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陜西藍田呂氏鄉約:中國歷史上最早成文鄉約》,在全國範圍內宣傳推廣陜西藍田呂氏鄉約,受到各方高度關注。

2017年,藍田呂氏鄉約鄉儀被列入西安市第五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名錄。

2018年5月,呂氏鄉約鄉儀被列入陜西省第六批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