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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已有千余支

發佈時間: 2019-04-03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丁怡婷 | 責任編輯: 胡俊

《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國新辦3月1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有關情況。

應急管理部副部長孫華山介紹,近年來,我國建設了覆蓋礦山、危險化學品、油氣田開採、隧道施工等行業領域的85支國家級安全生産應急救援隊伍,全國已有各類安全生産應急救援專業隊伍1000余支共計7.2萬餘人。但是,在生産安全事故應急實踐中,依然存在應急救援預案實效性不強、應急救援隊伍能力不足、應急資源儲備不充分等問題,尤其是在一些基層企業,違章指揮、盲目施救現象時有發生。

《條例》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體制、應急準備、現場應急救援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提出了規範和要求。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長張迅介紹,為了加強事故應急救援的科學化、規範化,《條例》從三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生産經營單位應急救援措施。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生産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如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組織現場人員撤離,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等,並且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情況。

二是細化政府的應急救援措施。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比如組織搶救遇險人員,依法發佈調用和徵用應急資源的決定,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産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三是建立現場指揮制度。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有關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並實施生産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記者 丁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