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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新規:可設定最高限價 禁止暗收回扣

發佈時間: 2017-07-19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政府採購實踐中,質次價高、惡性競爭、效率低下等問題飽受社會詬病,財政部18日對外公佈了新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措施,包括採購人經市場調查和價格測算後,可以在預算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等等。

可在預算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

財政部的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政府採購規模為21070.5億元,首次突破2萬億元。記者注意到,在政府採購中,“天價採購”的新聞常常引發社會議論。

為此,今年4月份召開的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明確要求,針對社會反映比較多的政府採購中出現的價高質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問題,要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規範採購行為。

新辦法規定,採購人應當對採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準、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産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採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採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採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不得索要或接受贈品、回扣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還完善了公平交易規則,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禁止暗收回扣。新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採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採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辦法還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採購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

新辦法還規定了一系列措施,要求降低供應商投標成本、提高投標便利度。根據新辦法,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採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採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此外,辦法還規定,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製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要求採購單位按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終止招標的應當退還招標文件費用。

新辦法將於今年10月份起實施

據悉,新的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財政部將抓緊出臺配套政策制度。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包括政府採購工作規程、代理機構管理、評審專家管理、政府採購活動內部控制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的制度辦法。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的一些“亂象”,既有政府採購制度本身設計不夠科學合理、執行不規範和監督不到位的問題,也有外部市場環境不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還需要社會各界共同努力解決。(記者李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