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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違紀影響養老金 這些紅線不能碰

發佈時間: 2017-07-06 | 來源: 中新網 | 作者: 張文暉  | 責任編輯: 孟超

違紀影響養老金,哪些紅線不能碰?

就職事業單位,這些紅線必須知道。

人社部日前發佈通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部分問題進行明確。

人社部關於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指出,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意思就是,事業單位的退休員工違紀將影響養老金。

那麼,具體是怎麼規定的?此次意見到底做了哪些補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紅線在哪?

補充了哪些新規定

據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是2012年8月公佈,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

規定實施以來,在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要求的同時,也有部分地方和單位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

因此,根據意見可知,此次提出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主要為落實中央從嚴管理幹部要求,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處分工作,妥善解決實際工作中的問題。

中新社發 尹正義 作意見共提出了十二條意見,並表示自意見發佈之日起執行。

具體來看,首先,意見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進一步明確處罰。

比如,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並根據違紀違法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確定降低崗位類別的主次。

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12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1個月內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此外,對於已經受處分的人員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

比如,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復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別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別崗位工作的除外。

處分期滿後,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並在解除處分決定中註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併、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係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後,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後,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違紀如何影響養老金?

最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還對已退休事業單位員工違紀行為的處分進一步明確。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取消哪方面的待遇?在規定中並未明確。這次意見進一步補充,雖然不作出處分決定,但應當立案調查並按程式作出調查結論,明確其應受處分的種類。對於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其養老保險等相應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據悉,根據有關規定表明,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未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重新明確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按降低後的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降低後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對給予開除處分但未被判處刑罰的,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按25%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後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這些紅線不能碰

作為國家從事一些服務性質的公益單位,事業單位人員有著很好的自我約束行為是非常必要的。

中新社發 司海英 作但是,紅線到底在哪?什麼事情對於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而言算違紀?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我們或可知一二。

一、違反政治紀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散佈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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