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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官方為刑案取證立規

發佈時間: 2017-06-28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湯琪 | 責任編輯: 孟超

中新網北京6月28日電(湯琪)非法證據如何定義?從偵查、起訴、辯護、審判等方面,如何排除非法證據?2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對外公佈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排除非法證據”給出最新規範。

  什麼是非法證據?

——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這份新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6月27日起實施。

該《規定》共計42條,其中第一條就明確,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什麼是非法證據?應當如何排除?這是提出非法證據排除辯護首先要面對的問題。

《規定》列舉了幾種“應當予以排除”的情形,其中包括:採取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採用以暴力或者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採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等。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瑞華對此表示,假如這些新的規則能夠得到順利實施的話,那麼,檢察機關、法院對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將會進行更為全面的司法審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遏制偵查人員程式性違法行為、為被告人提供權利救濟等方面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取證如何規範?

——對看守所收押體檢監督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偏遠地方關押訊問,或者直接在偵查機關辦案區域訊問的情況,《規定》第九條明確,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送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因客觀原因偵查機關在看守所訊問室以外的場所進行訊問的,應當作出合理解釋。

同時,《規定》對於錄音錄影的情形以及具體要求、製作訊問筆錄、提訊、身體檢查、審查認定非法證據的程式,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例如,《規定》第十三條明確,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應當進行身體檢查。檢查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查人員可以在場。檢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看守所應當拍照或者錄影,分別由送押人員、犯罪嫌疑人説明原因,並在體檢記錄中寫明,由送押人員、收押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對此表示,“體檢記錄內容的真實性,對於判斷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上述規定有利於強化檢察機關對看守所收押體檢的現場監督,確保看守所如實記錄體檢結果。”

針對製作詢問筆錄,《規定》要求,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影。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影,並在訊問筆錄中寫明。

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影,應當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製,不得剪接、刪改。

此外,《規定》還明確,對重大案件,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查人員應當在偵查終結前詢問犯罪嫌疑人,檢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並同步錄音錄影。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非法證據排除難”如何破解?

——完善非法證據排除程式

有觀點認為,“非法證據排除難”是近年來律師界反映的以往律師辯護“老三難”基本消除之後産生的“新三難”之一。造成非法證據排除難的原因之一是,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式過於籠統,操作性不強。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顧永忠對此表示,本次規定除涉及審前程式外,重點對審判階段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式進行了充實完善,務實實用,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例如,對於審判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應當何時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申請,《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審理前將申請書和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複製件送交人民檢察院。

對於一直存在爭議的庭前會議上是否應當審查並排除非法證據的問題,《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