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看守所擬設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新聞背景)
日前,公安部官方網站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據了解,現行看守所條例是根據1979年刑訴法制定、于1990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一方面,1996年和2012年刑訴法曾經歷兩次修改,但作為與其配套實施的法規,看守所條例未作修改。另一方面,立法法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並明確禁止授權國務院立法。看守所作為執行拘留和逮捕的場所,對其規範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為此,為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法律體系,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證被羈押人員合法權益,公安部經深入調研論證、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法(公開徵求意見稿)》。
在押人員的稱謂由原來的“人犯”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事生産勞動。自願參加勞動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報酬。對患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及時給予治療……
看守所法徵求意見稿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條,並且相比現行看守所條例,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的“立法目的”中。
針對超期羈押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過法定期限的,看守所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同時抄送案件主管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案件主管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看守所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錯誤拘留、逮捕的,應當及時通知案件主管機關查證核實,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查證核實情況書面通知看守所和同級人民檢察院。
徵求意見稿對訊問作出多項規定。其中,案件主管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持加蓋看守所訊問專用章的訊問憑證,以及有效工作證件訊問;非案件主管機關應當持案件主管機關的有關文書以及有效工作證件訊問。訊問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對不符合本條規定,以及超過訊問憑證上註明的法定羈押時間的,看守所應當拒絕安排訊問。
根據徵求意見稿,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或者錄影。
針對實踐當中可能出現的疲勞審訊等問題,徵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安排訊問,應當告知訊問人員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並記錄在案。
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徵求意見稿規定,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親屬或者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在場。
徵求意見稿規定,辯護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辦案機關和看守所不得派員在場。為保證人員安全,看守所可以採取適當措施對辯護人會見情況進行必要監視,但以不能獲悉會見談話內容為限。
徵求意見稿規定,看守所實行分押分管制度。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對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單獨設置看守所或者監區,由女性人民警察管理。對患有傳染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隔離關押。
考慮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哺乳嬰兒,徵求意見稿規定,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可以將嬰兒帶入監室哺養。嬰兒滿一週歲後,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嬰兒送交家庭其他監護人。無法找到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願接收的,案件主管機關應當將嬰兒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
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參考性分押分管制度,即對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初犯和累犯,性犯罪和其他類型犯罪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視情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
根據徵求意見稿,看守所應當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於具有特別重大安全風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實行單獨關押。
徵求意見稿還對看守所的監督進行了專門規定。其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看守所進行法律監督,發現看守所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看守所應該接受社會監督,如應當主動公開有關辦事程式和監督方式,接受社會監督;應當聘請執法監督員,建立執法監督員巡查制度;應當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看守所,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