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沙雪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已有半年,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北京、山西監察委成立以來,各對9人次採取留置措施。兩地紀委、監察委還明確了各項調查、審查措施的使用規範,如北京明確對局級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需報市委主要領導批准,山西明確使用留置措施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去年11月,京晉浙三地開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日前,《中國紀檢監察報》陸續對北京、山西的試點工作進行了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三地監察委的12項調查措施尤其是其中的留置措施如何規範使用,是其中的關注焦點。
北京市紀委、市監察委制定的《調查措施使用規範》明確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需“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市紀委市監察委機關對局級或相當於局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市委主要領導批准”;“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處級或相當於處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區委主要領導批准”。
《山西省紀委監察委機關審查措施使用規範》對留置措施的適用對象、使用條件、留置場所和時限、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留置場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護等做了系統規範。
根據上述規範,使用留置措施應當在指定的專門場所實施,提前做出安全預案,與被留置人談話、訊問,應在專門談話室進行;使用留置措施時間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時間不得超過90日。這與之前的調查手段“雙規”有所不同,後者基本上沒有明確的期限要求。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兩地監察委積極探索。北京實踐了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鑒定、留置等11項措施,只有勘驗檢查沒實踐過;山西各級監察委則堅持應試全試,全面行使獲得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包括談話5652人次,訊問114人次,詢問2358人次,查詢1697人次,凍結5人次,調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驗檢查2人次,鑒定18人次,留置9人次。
- 調查措施
留置措施須保障調查對象飲食和休息
北京、山西兩地監察委自成立以來,採取留置措施均為9人次。其中,北京1名被採取留置措施的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員,已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銜接順暢,目前此案已進入審判程式。
從留置措施使用情況來看,兩地首次使用都是在4月份。山西省監察委4月13日通報,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這是公開報道中首次出現使用留置措施的案例,但採取留置措施的具體日期不明。北京則是在4月7日首次採取留置措施,當天,通州區永樂店鎮財政所出納李某因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轉入個人股票賬戶用於股票交易,被通州區監察委採取留置措施。
對當事人採取留置措施,需要經過什麼程式?據報道,通州區監察委對李某採取留置措施,是在報經區委同意和立案調查之後。據通州區紀委書記、區監察委主任鄭宇介紹,“對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區委書記楊斌審批的”。
山西省運城市監察委對運城市林業局調研員張馳、運城市水務局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衛典臣採取留置措施,經過山西省監察委批准。據報道,這兩起留置案件調查期間,運城市委及時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彙報,研究案情,分析難點,提出對策,並責成專人就辦案安全、審查措施使用等進行實地督導。
經辦郭海案的山西省紀委、監察委第十紀檢監察室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案中他們嚴格維護被留置人的人身權、財産權和申辯權等合法權益,專門為郭海制定了合理的日常起居計劃,嚴格按計劃進行調查和訊問,充分保障了郭海的飲食和必需的休息時間。
- 機構設置
北京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機構平分秋色
在機構設置方面,北京市紀委、市監察委機關按照監督、審查分設的思路,設立17個紀檢監察室,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各8個,第十七紀檢監察室專門負責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北京市紀委、市監察委還注重加強資訊化建設,設立資訊技術保障室,進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山西省紀委、監察委共設10個紀檢監察室,其中1至8室為執紀監督部門,9至10室為執紀審查部門。據山西省紀委案件監督管理室副主任賀志剛介紹,執紀監督室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執紀審查室沒有固定聯繫地區,根據“一次一授權”,負責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
依據“機構與職能相協調”的原則,山西省紀委、監察委增設兩個紀檢監察室,暫時負責調查貪污賄賂和失職瀆職等問題;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納入省紀委、監察委宣傳部,成立預防處;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納入案件監督管理室,成立案件資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