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反壟斷第一案浮出水面
近日,山西省所有發電企業幾乎都被捲入了一宗反壟斷案件中。在案件聽證會上,涉嫌簽訂價格壟斷協議的行業協會和企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不適用於電力市場以及經濟不景氣等理由進行申辯,並提出電力體制改革應該允許“試錯”。但執法機關認為,涉案當事人有效實施了壟斷協議,違反了法律相關規定,理應實施行政處罰。
《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到,今年4月份,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國電山西分公司等火電企業共計25個當事人被山西省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執法機構在告知書中對這些機構和企業提出了行政處罰意見建議,擬對當事人進行共計逾1.3億元罰款。
案件要追溯至2016年1月24日,當時,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組織部分火電企業在太原市西山酒店組織召開了火電企業大用戶直供座談會。會上,9家電力集團、15家獨立發電廠簽字通過《山西省火電企業防止惡意競爭保障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公約》,並根據《公約》第五條:“根據市場情況,各大發電集團及發電企業,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則,測算大用戶直供最低交易報價,省電力行協加權平均後公佈執行”,約定了2016年第二批直供電交易報價較上網標桿電價降幅不高於0.02元/千瓦時。
實際上,山西從2013年起作為試點省份開始大用戶直供電交易,這被業內認為是推動全國電力市場化改革的突破口,隨後該省大用戶直供電交易量逐年增加。
在山西省乃至全國的電力體制改革的背景下,這是第一例具有影響力的電力價格壟斷案件。基於用電企業舉報,執法機關經調查後認為,多項證據顯示涉案單位按約定價格實施了壟斷協議,交易量約250億千瓦時(佔第二批交易總量的逾85%),交易額近80億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下發後,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華電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大唐集團公司山西分公司等19個單位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存在異議,並提出聽證申請。聽證會上,涉案單位和執法機關展開了激烈辯論。
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和多家企業及其代表律師提出了多項申辯,主要理由是《公約》雖然簽字但仍在修改中,並未正式印發生效,不應認為實施;電力市場是非完 全市場,而不是反壟斷法規定的完全自由市場;山西經濟處於下行期;山西火電企業目前面臨的困難非常大,産能嚴重過剩;其他省份也存在類似情況,電力市場各 類主體在改革探索階段面臨複雜性和艱巨性,所以應該允許試錯等。
而執法機關則認為,沒有印發《公約》並不影響壟斷協議的達成,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不僅看目的,更要看行動以及行動的後果,本案當事人按照約定的價格幅 度進行交易,有效實施了壟斷協議。而電力行業協會組織企業約定直供電交易價格,屬於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這些都違反了反壟斷法相關規定。
多位專家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對涉案方的申辯做了點評。
山西省電力行業協會提出,“山西火電企業産能嚴重過剩、利用小時大幅度下滑達到了歷史最低水準”,其規定讓利幅度的做法符合反壟斷法相關豁免規定。對此,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蘇華指出,競爭者之間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量下降或生産過剩而達成的壟斷協議俗稱“危機卡特爾”,同其他類型的壟斷協議一樣,危 機卡特爾扭曲競爭、推高價格,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週期性和結構性生産過剩,不符合我國去産能、供給側改革、實體企業降成本的宗旨要義。“如果沒有‘危機 卡特爾’,企業對市場和技術進步的反應速度往往更有效,進而更快地退出市場或走出危機。”蘇華説。
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魏瑛玲指出,涉案行業協會及企業若基於反壟斷法第十五條主張豁免,還要證明其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 産生的利益。如果根據協議完成的交易佔比較高,則通常很難證明該協議沒有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從全球反壟斷實踐經驗看,對價格壟斷協議的豁免應格外審 慎,否則企業將習慣於從事此類活動,繼而在國內外市場上面臨更大的反壟斷風險,長遠看將非常不利於我國企業“走出去”參與國際競爭。
對於涉案當事人提出的産能過剩以及反壟斷法不適用於電力市場等申辯理由,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説,我國推進去産能和供給側結構改革是遵循市場經濟規律 的主動作為,要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基礎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場化手段化解過剩産能。企業不應將去産能理解為具有競爭關係的企業之間 可以聯合限價而不受反壟斷法約束。
時建中指出,反壟斷法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經濟憲法,該法對各行業各所有制經營者的市場行為一視同仁。對於引入競爭的發電和售電環節,反壟斷法的適用並無任何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