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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公務員申請辭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

發佈時間: 2017-05-27 | 來源: 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原標題:中組部等四部門印發《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

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規定,各級機關中原繫領導班子成員的公務員以及其他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3年內,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其他公務員辭去公職後2年內,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要求,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時應如實報告從業去向,簽署承諾書,在從業限制期限內主動報告從業變動情況;公務員原所在單位在批准辭去公職前要與本人談話,了解從業意向,提醒嚴格遵守從業限制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公務員辭去公職從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制度,對各機關落實辭去公職從業規定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經查實的違規從業人員和接收企業給予相應處罰。

《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和執行政策,正確對待公務員依法辭去公職行為,支援人才的合理流動,充分尊重和保障辭去公職人員合法就業和創業的權益。

《意見》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完善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的重要舉措。下一步,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按照《意見》要求,加大對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任社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