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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委稱已購商住房維持原狀 可售個人

發佈時間: 2017-05-24 | 來源: 人民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針對近日網路上出現的對商辦類項目政策的誤解,北京市住建委今日發文回應稱,在政策執行前,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有實際成交並完成網簽的商辦類項目,開發商可保持現有設施;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購房者可保持現有設施。

住建委表示,已購買的商辦類房屋,可出租,且不限定出租對象;也可銷售,但購房人應符合政策要求。仲介機構可代理商辦類房屋的出租、出售業務,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此類房屋可用於居住或者其具備居住功能。

住建委今日的回應是對3月26日出臺的相關政策的補充。當日,住建委聯合多個部門共同出臺《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辦公類項目管理的公告》,明確了商辦類項目的指導原則。

通知內容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項目(以下簡稱商辦類項目)應當嚴格按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使用,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為居住等用途。

二、開發企業新報建商辦類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低於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准。

三、開發企業新建的商辦類項目,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用途建設、銷售,違反規定的,規劃國土、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四、開發企業在建(含在售)商辦類項目,銷售對象應當是合法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商辦類項目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將房屋作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時,應當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五、本公告執行之前,已銷售的商辦類項目再次上市交易時,可出售給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也可出售給個人,個人購買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名下在京無住房和商辦類房産記錄的。

2、在申請購買之日起,在京已連續五年繳納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規劃用途為商辦類的房屋,仲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對違規代理商辦類房屋銷售或者虛假宣傳商辦類房屋居住用途的仲介機構,依法登出機構備案,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七、商業銀行暫停對個人購買商辦類項目的個人購房貸款。

八、本公告發佈之日起,開發企業將新開工的商辦類項目違規改為居住用途的,一經查實,規劃國土部門依法收回土地,商業銀行對該企業在本市所有項目暫停授信。

九、開發企業、仲介機構違反本公告依法受到處理的處罰資訊納入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

4月18日,住建委發佈了商辦項目監管實施細則,指出3月26日前未辦理施工許可項目需重新申辦規劃許可,開發企業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將被收回土地,並限制其在本市土地市場參與競拍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