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顯示,去年我國網上零售額突破5萬億元,增幅達26.2%。網際網路經濟的快速崛起,使電商納稅話題越來越受到社會和行業的關注。目前,我國電商納稅的實際情況究竟如何?對電商徵稅存在哪些政策和技術上的難點?徵稅後,消費者網購還能享受到價格實惠嗎?
哪些電商沒繳稅?
大型電商繳稅還算規範,個人開的網店不繳稅或少繳稅比較普遍,與實體店相比,去年少繳稅逾500億元
“電商近年來增速很高,其中固然有技術進步的推動,但更多與逃避稅收、低價傾銷等帶來的不正當競爭優勢有關。”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對記者直言。作為全國人大代表,今年兩會期間,他提交了關於推進電商公平納稅徵管辦法的議案。王填説,進入“新零售”時代,線上線下將會高度融合,電商公平納稅到了必須切實解決的階段,以便營造實體和電商公平競爭的環境。
京東集團首席執行官劉強東近期也表示,在電商平臺上,存在部分企業法人以自然人名義開網店避稅,造成實體店與網店稅收不公平。
記者了解到,電子商務的運營模式以三種形式為主: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消費者(B2C)、個人對個人(C2C)。企業對企業交易量較大,無論是銷售方還是採購方,一般需要開發票入賬,通常都是正常繳稅。一般的網購主要指B2C和C2C兩種模式,對電商納稅的爭議也主要集中在這一塊。那麼,這兩種電商的繳稅情況如何?
今年初,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發佈的電商稅收研究報告顯示,大型電商繳稅較為規範,天貓、京東商城、蘇寧易購等10余家第三方平臺的B2C電商均已進行稅務登記並實施正常納稅。只有個別商戶,會通過不開發票或虛開假發票進行避稅。相比之下,C2C電商也就是個人開的網店不繳稅或少繳稅的情況比較普遍,在2012年至2016年期間,少繳的稅收額呈現逐年增長趨勢。
這份報告的分析樣本,主要來自某大型電商平臺B2C與C2C模式網店,各210家,涵蓋電器、服裝、食品、圖書、酒水、傢具和化粧品等7個行業。該課題組按照所在行業平均稅負,測算了全國C2C電商少繳的兩個主要稅種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的數額。與實體店相比,C2C電商2015年少繳稅在436.6億—614.33億元之間;2016年少繳稅在531.53億元—747.92億元之間;課題組預測,2018年C2C電商少繳稅數額可能會超過1000億元。
“這個數據計算是比較保守和謹慎的,包括小微電商享受稅收減免的情況,已經考慮在內了。”課題組組長、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蔡昌介紹,調查結果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可以較真實地反映出電商納稅問題的現狀。不過,由於部分電商平臺監管不嚴,存在刷單、誇大交易數據等現象,這部分數據無法進行鑒別,也可能一定程度上影響稅收額度的測算值。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也在近期發佈了一份促進電商公平納稅問題的研究報告。報告估算,2015年約有1.8萬億元的C2C電商銷售額稅負基本為零,按2.5%的綜合稅率估算,比實體企業少繳稅約450億元。
公平繳稅咋實現?
在當前減稅降費的大背景下,實現電商與實體店之間的公平稅負,應當主要做“減法”,對電商建立規範的納稅秩序,對實體店進一步降低稅費負擔
“電商要不要納稅是一個偽命題,電子商務一直適用現有稅法,並沒有所謂的免稅待遇。”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表示,我國現行稅法並沒有針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特殊規定,電商只是交易方式的改變,無論在網上銷售貨物還是提供勞務,均與線下傳統交易適用相同的稅法。
對此,蔡昌持有相同觀點。他認為,從公平角度看,稅收不應由於商業模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對電商徵稅,既不需要專門出臺法律法規,也不需要為電商單獨設立一個稅種,現有稅收體系裏的財産稅、行為稅、貨勞稅、所得稅等,都可以適用於所有的電商。只有對電商實現徵稅監管,才能有效規範市場行為,形成有序競爭、有效市場。
2016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關於推動實體零售創新轉型的意見》,明確提出營造線上線下企業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從國際經驗看,發達國家普遍以保持稅收中性為基本原則,對電商企業和傳統企業進行公平課稅,英國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所有線上銷售商品都需繳納增值稅,稅率與實體經營一致,實行“無差別”徵收;美國也在2013年通過了開徵線上銷售稅的《市場公平法案》。
事實上,我國的電商企業,特別是有長遠發展規劃的電商企業,並沒有一味追求稅收方面的特殊政策,而是在積極履行納稅義務:阿里巴巴集團披露的財務數據顯示,該集團及螞蟻金服去年合計繳稅238億元。隨著行業發展,一些C2C電商收入和規模不斷增長,也逐步成為納稅的主體。
百草味,原本只是杭州下沙高校周邊的一家零食店舖,2011年佈局淘寶平臺後,營收規模不斷擴大,2015年百草味納稅額躍升至4400萬元。不僅是百草味,總部位於北京通州的裂帛、濟南高新區的韓都衣舍、廣州海珠的茵曼,都是在淘寶網誕生的網際網路品牌,並成為當地的納稅主力。
“好的電商企業肯定不是靠稅收優勢生存的,阿裏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嚴格的稅收制度,不希望稅收問題成為企業發展的隱患。”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馬雲説,目前集團平均每個工作日繳稅1億元,全年帶動平臺繳稅至少2000億元。
一位電商企業財務人員告訴記者,企業發展過程中,必然面臨銀行貸款、上市融資的問題,這些都與企業的納稅狀況息息相關,電商納稅的問題遲遲不解決,長遠看對企業發展壯大並不利。
“電商繳稅,早晚要面對,而公平應該成為追求的主要目標。”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院長胡怡建認為,解決電商納稅,應該兼顧線上與線下、效率與公平,在支援新興産業的同時,更好體現行業公平,營造中性的稅制環境。
胡怡建説,在當前減稅降費的大背景下,實現電商與實體店之間的公平稅負,應當主要做“減法”,對電商建立規範的納稅秩序,對實體店則進一步降低稅費負擔,逐步減小兩者的稅負差異。
稅收徵管難不難?
可通過電商平臺實行“代扣代繳”,大部分小微電商符合免稅條件,網店依然會有價格優勢
既然對電商徵稅不存在制度障礙,為何會出現電商少繳稅的現象?
專家表示,電商與實體店的稅負不公平,主要基於現實中的兩個因素,即登記制度的缺失和保護新興産業的考量。
我國目前對企業的稅收管理是以稅務登記為基礎的,2014年工商總局出臺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從事網路商品交易的自然人,應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交其姓名、地址等真實身份資訊,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這一政策雖然簡化了自然人經營網店的手續,但也客觀上造成部分超過免稅標準的企業以網店形式躲避稅收徵管。現實中,該規定被理解為自然人賣家只需要向平臺登記,不需要工商登記,而工商登記是稅務登記的前提條件。一些地方出於鼓勵新興産業發展的考慮,也沒有對電商平臺採取嚴格的徵管措施。
“電子商務活動的數字化和虛擬性,是稅收徵管的一個難題。此外,社會上不少人認為網購不開發票、不需要繳稅,也給稅務機關‘以票控稅’帶來困難。但這些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蔡昌認為,在大數據條件下,網路交易會在資金支付和快遞物流兩個環節留痕,稅務部門要獲得電商的經營數據,一定程度上比實體店還要簡單。
例如,雖然缺少工商登記,但稅務部門可以依託電商平臺實行“代扣代繳”制度。在美國,以亞馬遜為代表的電子商務企業普遍被要求代徵銷售稅,截至2015年1月,亞馬遜已在美國23個州代徵銷售稅,覆蓋了美國一半以上的人口。
同時,電商納稅的法律環境正在完善,去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電子商務法草案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修訂中的稅收徵管法要求建立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今後自然人、法人都將有唯一的識別號,實現社會全覆蓋。
也有人擔心,電商與實體店一視同仁、規範納稅,會不會導致經營成本上升,消費者網購時就買不到便宜貨了?
實際上,這是多慮了。相關數據顯示,目前淘寶平臺上96%的商家,都符合國家關於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條件。電商與實體店公平徵稅,對這些小網店幾乎沒有影響,消費者還是能淘到價廉物美商品的。再説,電商本身還有場地、人工、物流方面的成本優勢,大多數網店依然有價格競爭力。
連結
國外對電商怎麼徵稅?
國際社會對C2C電子商務模式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各國都努力減少徵稅對經濟的扭曲,建立和維護公平公正的線上線下交易環境。在不區別對待納稅人、堅持稅收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適當給予C2C電子商務模式賣家一定的稅收優惠,結合各國實際條件劃分稅收管轄權,實名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實行有效的稅收監管。
1.保持稅收中性,不開徵新稅種
大多數國家都同意對C2C電子商務交易徵稅,並達成徵稅時不應開徵新稅種的基本共識,即保持稅收中性。歐盟在1997年的《歐洲電子商務動議》和《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一致通過對電子商務徵稅要保持稅收中性,認為開徵新稅種沒有必要;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國家于1997年通過的《電子商務對稅收徵納雙方的挑戰》同樣指出不會開徵諸如比特稅、托賓稅等新稅種。
2.區分徵稅對象,合理選擇稅種
新加坡對電子商務徵稅對象區別對待,但稅法沒有對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進行具體規定。新加坡2000年通過的電子商務稅收原則指出:網上銷售有形貨物與線下銷售貨物等同納稅,網上提供無形服務和數字化商品按3%課稅;澳大利亞與新加坡類似,對網上提供有形貨物課徵銷售稅,對網上提供勞務等無形貨物課徵勞務稅。
3.法定稅收優惠,促進經濟繁榮
南韓2006年開始對C2C電子商務模式徵稅,但是其《稅收例外限制法》有一定的稅收優惠規定,《電子商務基本法》同時也規定,對促進電子商務所必須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支出的費用,在預算內給予部分補貼;新加坡規定賣家從因特網上以非新加坡幣取得的對外貿易所得按10%優惠稅率課稅,相關資本設備可享受50%的資本減免。
4.規範網路註冊,線下實體登記
英國2002年制定的《電子商務條例》規定C2C電子商務模式中個人賣家在網上進行貨物銷售時要提供線下登記證明、真實註冊機構、姓名、地址和商品含稅資訊(是否包括增值稅和運費等)。
5.劃分稅收管轄權,防止稅源流失
稅收管轄權的劃分以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為主,各國規定不盡相同。美國早在1996年通過的《全球電子商務的選擇性稅收政策》中就提出以屬人原則對電子商務徵稅,克服網路交易地域難以確定的問題;加拿大規定提供貨物或勞務的賣家居住地稅務當局對C2C電子商務模式中的賣家負有徵稅義務。
6.成立專門機構,加強稅收監管
日本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電子商務稅收稽查隊,它隸屬於東京市稅務局,分設個人線上賣家、公司線上賣家等15個部門,涉及B2B、B2C、C2C三種主流電子商務模式,有效地實現對電子商務徵稅,合理監督稅收流向;同樣,法國也成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監察部門,有效地解決電子商務稅收監管問題;澳大利亞整合C2C電子商務模式個人賣家、買主和稅務機關三方資源,建立電子稅務平臺,方便電子商務稅收的徵管,及時便捷地進行資訊交換。
資料來源:中央財經大學《電商稅收流失測算與治理研究》報告(記者 吳秋余 李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