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此,中組部有關負責人就上述兩項黨內法規回答記者提問時透露,新規對報告對象的範圍作適當調整,央企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都要如實上報“家事、家産”。中組部該位負責人稱,與2010年印發實施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相比,新修訂的《規定》對於報告對象的範圍、報告內容等,均作出調整。
■ 焦點
報告對象
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
中組部該位負責人表示,對於報告對象的範圍,新修訂的《規定》體現出“一突出、兩調整”特徵。
“一突出”就是突出黨政領導幹部這個重點。黨政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都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同黨政機關一致。這充分體現對黨政領導幹部從嚴管理的要求,對公共權力從嚴監督的要求。
“兩調整”就是將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將國有企業的報告對象範圍調整為中央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省管和市管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與2010年版的規定相比,新修訂的《規定》以是否為參公管理單位為界限,將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區分為兩類,參公管理的,處級副職以上人員都要申報;未參公管理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管理機構領導人員要申報。
至於國企,則按央企、省管和市管國企劃分,央企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中層管理人員要申報;省管和市管國企的領導班子成員要申報,未涉及中層管理人員。
報告事項
突出與權力關聯緊密的家事
2010年版的規定提出,領導幹部要申報八項“家事”,六項“家産”。
八項“家事”包括婚姻變化情況,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因私出國(境)的情況,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六項“家産”包括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産情況,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産品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的情況。
中組部該位負責人説,新修訂的《規定》總體上還是報告14項內容,但有的項目作了進一步明晰、補充完善,個別項目合併調整,“更突出與領導幹部權力行為關聯緊密的家事、家産情況”,要求申報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等。
組織處理
處分影響期分為“五級”
新修訂的《辦法》,“為今後嚴肅處理不如實報告的行為劃出了底線,亮出了紅線,為更加有效地強化查核結果運用提供了遵循”。
據介紹,新《辦法》明確界定“漏報”、“瞞報”之間的界限。“漏報”屬於“少報告”,“瞞報”則屬於“未報告”,“瞞報屬於主觀故意,是對組織不忠誠老實的體現,所以在組織處理方面體現了加重的原則。對隱瞞不報情節較重或查核發現涉嫌其他違紀問題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紀律責任”。
同時,新制定的《辦法》明確了不如實報告的處分影響期,即官員如果因為不如實申報受到處分,這個處分要“背”多久。
處分影響期分為“五級”:受到誡勉處理的,半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對象(後備幹部人選)資格處理,一年內不得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受到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處理,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執行。
同時,新《辦法》強調“凡提必核”,即提拔領導幹部須核實其申報的個人有關事項。(記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