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消息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監局有關負責人就《關於北京地區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通知》答記者問
近日,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監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北京地區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日前,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市住建委、北京銀監局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的出臺背景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履行反洗錢業務。
自2007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率先開始按照法律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為預防洗錢行為、打擊洗錢及上游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援,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同時,為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和工作基礎。
2007年6月,中國加入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成為正式成員。該工作組成立於1989年,是國際社會專門致力於遏制洗錢的,專門研究和制定各國國內和國際反洗錢的政策,並促進這些政策的廣泛實施。根據該組織的經驗和建議,房地産行業是特定非金融機構之一,在房地産行業存在利用複雜融資工具的特徵,容易被用來掩飾和隱瞞犯罪所得,在該行業開展反洗錢工作,是國際通行的做法。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按照反洗錢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應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等。
由於北京地區房地産行業反洗錢工作剛剛起步,考慮到房地産行業的實際情況,《通知》將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交易雙方的身份識別方面。《通知》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售房、房地産經紀機構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在房屋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環節,登記房屋買受人、出賣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資訊,填寫身份識別表,對交易雙方身份進行識別。《通知》還規定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房地産交易資金劃轉,並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報告在售房、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發現的可疑交易。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將會同北京市住建委對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北京銀監局對商業銀行執行本通知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房屋買受人、出賣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資訊如何保密?
房屋買受人、出賣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資訊只是在網簽環節錄入網簽系統。有關身份資訊為房屋買賣當事人基本的身份資訊,大部分資訊與合同內容相同,由合同當事人在填寫、簽署房屋買賣合同時自動生成,由北京市住建委統一保管。《通知》要求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對獲得的有關身份資訊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四、《通知》對現行的購房資金支付方式有何影響?
沒有影響,方式不變。按照現有的規定,辦理購房款支付,由房屋交易當事人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且必須使用出賣人和買受人的銀行賬戶,通過預售資金、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資金支付;如發生退款行為,應按原支付途徑,將資金退回出賣人和買受人銀行賬戶。確需使用現金支付的,需經買賣雙方銀行賬戶完成,辦理該業務的商業銀行需按照反洗錢相關管理規定,對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現金繳存報告大額交易。
五、房地産市場有可能存在怎樣的可疑交易?
主要表現為出賣人或買受人身份與其交易的房産價值存在明顯不相符等。
六、可疑交易的報告途徑是什麼?
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是北京地區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地區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在售房、提供二手房買賣經紀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可向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者公安機關報告。(營業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