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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臺問責辦法 被降職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發佈時間: 2017-04-19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原標題:《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出臺 被降職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日前,本市出臺《中共北京市委實施〈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辦法》,《辦法》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被調整職務的一年內不得提拔,被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辦法》增加了“容錯機制”條款,規定在嚴格實施問責的同時,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故意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終身問責。

發生重大問題領導不力應當問責

《辦法》提出,問責對像是本市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對本市其他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進行問責適用本辦法。

問責情形是《辦法》的重點,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比如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事項等不落實的,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的;致使黨的建設缺失,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比如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實施意見不落實,“四風”問題屢禁不止的;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比如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的;違規違紀問題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團團夥夥、拉幫結派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管轄範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這些都應當予以問責。

區分先行先試中出現的失誤和違紀違法行為

《辦法》還提到,嚴格實施問責同時要注意保護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把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故意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辦法》規定,上級和本級黨組織巡視巡察、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發現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投訴、檢舉和控告中發現的線索具體清楚的問題,社會輿論、媒體曝光的問題等,發現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應當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調查。

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終身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責任人已調離或者提拔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黨組織。(記者 李澤偉)

核心

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有哪些方式?

第一種 通報 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二種 誡勉 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第三種 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第四種 紀律處分 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問責之後對黨的領導幹部任職有哪些影響?

誡勉 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停職檢查 停職檢查的期限一般為三至六個月,停職檢查期滿後,是否恢復履行職務,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被停職檢查的黨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提拔;

被調整職務 一年內不得提拔;

被責令辭職、免職 一年內不得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被降職 兩年內不得提拔。

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問責方式合併使用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