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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網約車新政“違法”了?專家:或侵犯勞動權

發佈時間: 2017-04-13 | 來源: 檢察日報 | 作者: 靳麗君 | 責任編輯: 孟超

網路預約計程車車籍所在地為本市行政區域,駕駛員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網約車的車輛檔次應高於計程車……這些都是各地出臺的網約車新政。近日,某研究院發佈的一份報告認為,各地網約車新政對“人”“車”進行限制可能違法;其形式大都為其他規範性文件,法律位階過低,不能設定行政許可,違反了行政許可法;強制網約車檔次高於計程車等規定,有違公平。

地方網約車細則竟然“違法”了?本報記者專門採訪了北京市委黨校教授金國坤和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對此進行探討。

“人”“車”設限合法嗎?

據報道,截至2016年12月28日,共有19個城市出臺了網約車服務管理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其中,有13個對車輛的軸距、續航時間等作出規定,有10個明確要求駕駛員具有本市戶籍或居住證,但無一例外都將“車籍所在地為本市行政區域”作為“標配”。有觀點認為,限制“人”“車”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設定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産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那麼,各地網約車新政對車籍和車主戶籍的限制是否違法呢?

“我認為這並不違反行政許可法。”金國坤表示,限制“人”“車”並不一定就是歧視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和商品。外地人有本地居住證或工作一定時間相對穩定後,也可以從事網約車駕駛。金國坤認為,政府從城市管理和乘客安全的角度考慮,綜合乘客安全、駕駛員、計程車經營者等各方權益,對網約車規定較為嚴格的標準具有合理性。

在一直關注網約車新政的朱巍看來,對“車”和“人”的限制應當分開討論。他認為從城市管理的角度,對車的限制比較合理。“以北京為例,城市擁堵嚴重,面臨巨大的疏解壓力,已經很難承受更多車輛大規模匯入。”

“但是,對網約車駕駛員進行戶籍限制,可能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權。”朱巍認為,應當從有沒有犯罪記錄、性犯罪史、吸毒史、酗酒史、駕齡等方面進行限制。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2016年11月,深圳市法制辦就深圳網約車管理立法舉行了一場微信聽證會。近九成發言的市民代表均贊成對司機戶籍的準入提出要求。

規範性文件無權設定任何種類的許可?

據報道,19個地方中,只有上海、重慶、廣州3個城市以地方政府規章形式出臺了實施辦法,其餘16個城市以其他規範性文件形式出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範性文件無權設定任何種類的許可。有觀點認為,多地網約車細則以其他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出臺,卻設定網約車行業行政許可,這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各地實施細則中對‘車’‘人’的限制,是對上位法細化規定,不是創設新的行政許可。”金國坤説。他指的上位法,是2016年7月交通運輸部聯合公安部等七部門公佈的《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對車輛的具體標準、營運要求以及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條件等,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朱巍也認為,我國的上位法很多是原則性規定,需下位法進行解釋。而且,現在網約車規定都是暫行的,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新舊産業的交融發展,更高位階、更加穩定的法律法規也許會出臺。

“網約車檔次必須高於計程車”是否公平?

在已經出臺的網約車細則中,有些地方規定網約車的檔次必須高於計程車或價格必須高於計程車。這是否違反了公平原則?

“這正是體現了公平。”金國坤認為,計程車的成本高於網約車,需要平衡普通計程車與網約車的利益。所謂的檔次,並非單純指車輛的價位,車輛性能、技術參數等都應考慮在內,要保證車輛的舒適度,也要考慮乘客的安全。

但朱巍持有不同的觀點。他表示,市場經濟環境下,城市出行要創新,要有差異化服務。但如何實現差異化,這些不應由政府部門直接規定。“行政法規不能影響市場主體的經營性地位和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而應當由經營主體各行其道,自由競爭。”朱巍説。(靳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