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北京4月11日電(記者彭波、丁汀)記者從日前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推進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於近日印發《關於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的指導意見》。在下一步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過程中,檢察機關將根據不同層級檢察院辦案職責、不同業務類別的性質特點,綜合考慮對當事人權利等的影響程度,逐步擴大對檢察官授權範圍,把檢察官主觀能動性和責任心充分釋放出來。
檢察官權力清單的內容主要是明確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和檢察官之間的辦案事項決定權。司法責任制改革推行以來,各省級檢察院陸續制定了檢察官權力清單,對檢察官的委託授權逐步加大,檢察官司法辦案的主體地位日益彰顯。但從實踐來看,各地還存在“放權怕濫用”和“授權不敢用”等問題。對此,最高檢常務副檢察長胡澤君強調,要全面推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進一步完善檢察官權力清單和司法責任制配套制度,使進入員額的檢察官真正承擔起司法辦案責任。同時,建立並落實與分類管理相配套、與司法責任制相匹配的職業保障制度,抓緊制定績效考核辦法,落實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