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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 有何新看點?

發佈時間: 2017-03-22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徐 雋 | 責任編輯: 孟超

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總則編的形成。

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後卻是立法理念、精神的變化和制度的創新發展。民法總則有哪些新亮點?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蘇澤林:民法總則通篇體現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命題和現實需求。不僅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的規定,例如,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説,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違反道德的內容,那麼這一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解讀】呂忠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後日益面臨的重大課題,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大創新,具有鮮明的21世紀的時代特徵。其實,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這一項,也就是説,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人以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貫穿人的一生,還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後。從出生前還是胎兒時,其繼承遺産、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民法總則的保護。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産時,應該為遺腹子留有份額。而人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會受保護。現實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時有發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反映強烈,因此民法總則特別規定,這種侵害行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④ 8歲就能獨立買東西

【法律條文】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專家解讀】王軼: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兒童的認知水準比30年前民法通則制定時,有了顯著提高,獨立意識更強。為了尊重兒童的獨立意願,讓他(她)們適度參與社會生活,同時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有必要適當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獨立獲得不附義務的贈與,也可以從事買作業本、交學費、借書等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 監護人可遺囑指定

【法律條文】 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專家解讀】蘇澤林:“遺囑指定”和“協議確定”監護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父母在身患疾病時,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後事,以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當前,離婚現象普遍,父母在離婚時,可以通過協議確定誰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但必須尊重孩子的真實意願。

⑥ 村委會也是特別法人

【法律條文】 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專家解讀】呂忠梅: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與民法通則有顯著不同。其中“特別法人”是民法總則的一大創新。在我國,政府機關、村委會、居委會對外簽合同的情況很多,如果不賦予它們法人地位,對它們參與民事活動是十分不利的,對交易秩序和安全也帶來很大不確定性。因此,通過“特別法人”的制度設計,賦予這些組織法人地位,有助於它們依法參與民事活動,獨立承擔責任。

⑦ 個人資訊禁止非法買賣

【法律條文】 第一百一十一條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資訊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資訊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資訊,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資訊。

【專家解讀】王軼:資訊時代,個人資訊安全問題日益突出,“人肉搜索”和因個人資訊洩露導致的網路電信詐騙頻發,應該加強對個人資訊安全的保護。民法總則的這一規定,強調了個人資訊的取得必須依法,安全必須確保,對個人資訊保護作出了制度安排,回應了社會問題,是民事立法的一個進步。

⑧ 虛擬財産受法律保護

【法律條文】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家解讀】蘇澤林:年輕人玩網路遊戲時,會産生網路虛擬財産,它們在網路空間中是有“價值”的,有的還能“交易”,變為現實生活中的財産。

對這些財産要不要保護,過去,有較大爭議,但隨著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種類越來越多、數量越來越大,對其保護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民法總則保持了開放性,明確法律對這些財産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做,為將來的立法留足了空間,也為數據、網路虛擬財産的保護提供了上位法依據。

⑨ “好人法”保護見義勇為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王軼:這兩條被稱為“好人法”,直面當前的社會問題。

近年來,因誠信缺失和保障不力,不敢見義勇為、不敢做好人困擾著人們。這兩條規定,打消了人們的顧慮,一方面,做好事受損失,可以從受益人處得到補償;另一方面,做好事時造成受助人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鼓勵更多人做好事。

⑩ 訴訟時效延長到3年

【法律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專家解讀】呂忠梅:民法總則將一般訴訟時效從兩年延長到三年,有利於權利保護。現實中,因錯過訴訟時效導致討債難的情況較多,給不誠信的人留下了空間,延長訴訟時效,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錯過訴訟時效而失去勝訴機會的情況發生。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作出特別規定,是對未成年人的特別保護,有利於他們維權和健康成長。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22日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