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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力剷除內幕交易 深挖證據破解“套路”

發佈時間: 2017-02-28 | 來源: 中國證券報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在現代化分析技術特別是大數據、雲計算廣為運用的今天,任何人、任何機構在任何時候幹的違法違規、坑害中小投資者、破壞市場秩序的行為都是有記錄的。”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余26日在國新辦舉行的發佈會上警示市場違法違規者:“這些線索,無論歷史的還是當下的,我們都會盯住不放,那些老套路不管用了。”

接近證監會稽查部門的權威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詳細介紹多個典型內幕交易案的查處經過。在違法原因方面,當事人遵紀守法意識淡薄、上市公司內幕資訊管理存在漏洞、法規及培訓制度有待完善、背離誠信和職業操守等成為深層次的影響因素。隨著內幕交易違法手段的不斷演變,證監會稽查部門將立足法律本意,強化內幕交易紅線,不斷革新稽查辦案手段,將專項檢查與稽查執法無縫銜接,破解規避監管的各類套路,進一步凈化資本市場環境。

高壓打擊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涉案主體多樣,包括上市公司高管、獨立董事、基金經理、券商高管以及非內幕資訊知情人等。證監會稽查辦案人員表示,內幕交易尤其是上市公司高層內幕交易呈易發多發態勢,嚴重破壞市場公平,擾亂市場正常秩序,必須始終予以嚴厲打擊。

以夏雪等人涉嫌內幕交易“平潭發展”股票案為例,上市公司多名高層涉案,成為典型的內幕交易案件。涉案公司兩名董事長助理、一名副總經理和一名投資部副總經理因內幕交易於2016年4月被證監會處以“沒一罰三”,罰沒金額合計近2000萬元。

2017年1月,證監會依法對宋常內幕交易“國發股份”、短線交易“京能置業”等股票行為做出行政處罰,予以110萬元的“頂格”罰款,同時採取10年市場禁入措施。

對“老鼠倉”的查處保持高壓態勢。證監會稽查辦案人員介紹,一些基金行業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嚴重擾亂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公眾投資者利益,破壞資本市場誠信基礎,成為阻礙基金業健康發展的“毒瘤”。例如,因當事人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股票,證監會于2016年1月對申萬菱信基金離職基金經理張鵬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並將該案移交公安部門。

將專項檢查同稽查執法快速銜接,證監稽查工作由此取得很大成效。例如,時任新時代證券總經理助理羅向陽利用職務知悉內幕資訊,同其弟羅楊穎配合,先後3次內幕交易東方鐵塔、黃河旋風。在發現違法線索後,稽查部門將專項檢查轉變為案件調查,繼續跟進,進場調查後迅速取得重要突破,實現打擊違法行為的穩、準、狠。兩人最終被沒收違法所得共計44.69萬元,並被處以254.08萬元罰款,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對內幕交易的嚴厲打擊正在深入展開。2016年5月,廣東證監局依法對林木治洩露內幕資訊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成為廣東證監局首例對非內幕資訊知情人洩露內幕資訊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

深挖證據 破解“套路”

“稽查執法對抗性強,涉及面廣,專業要求高,要進一步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全面提升執法規範化水準,更加注重用先進技術手段支撐調查取證,著力提升系統內部協同作戰能力,全面優化外部合作機制,有效促進稽查執法與制度建設的良性互動。”劉士余日前調研指導稽查執法工作時如是説。

對於內幕交易案件,證監稽查不斷革新辦案手段。在夏雪等人涉嫌內幕交易“平潭發展”股票案中,交易所通過日常監控發現,2014年前後,平潭發展籌劃非公開發行、籌劃與台灣中振醫療合作投資新建嚴復紀念醫院等一系列利好資訊公佈前,該公司董事長助理夏雪等人名下證券賬戶頻繁交易公司股票,獲利明顯。2016年9月,證監會決定立案調查上述異常交易行為。證監會稽查辦案人員表示,除使用常規手段開展案件調查外,調查組還與交易所等單位協同配合,積極借助交易所大數據手段,為案件順利偵破提供了數據支援和技術保障。

在稽查辦案過程中,翔實深入的證據鏈對於瓦解違法者的防線作用顯著。以張鵬所涉“老鼠倉”案為例,在調查組進駐基金公司時,張鵬已從申萬菱信基金公司離職,而本案涉及銀行賬戶較多,調查組多次奔赴上海、山東等地調取銀行賬戶資料,司法查詢的銀行涵蓋工、農、中、建、交五大行以及浦發銀行、上海銀行等股份制銀行,資金查詢工作達41家次。在週邊取證工作結束後,調查組對證據進行了系統梳理歸類,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

該案知情人士介紹,調查組通知張鵬接受詢問談話時,由於調查組前期工作準備充分,在大量、充分、翔實的客觀證據面前,張鵬的精神防線瞬間崩潰,承認了其借用劉某秀賬戶從事“老鼠倉”交易的行為,並當場痛哭流涕,追悔莫及。

“即使費盡心機,也終難逃法網恢恢。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接近證監會稽查部門的權威人士指出,內幕交易是刑法、證券法明令禁止的行為,更是證券從業人員不能觸碰的紅線。證券從業人員的不良執業行為嚴重影響證券行業的發展,嚴重損害證券業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對於害群之馬,必須嚴肅處理。

健全制度 嚴懲害群之馬

“在金融市場上,金錢的誘惑是巨大的。‘天使’和‘魔鬼’就在一念之差。”劉士余26日在國新辦發佈會上闡明證監會對市場違法者的態度時表示:“野蠻人、妖精、害人精、大鱷,這些人的行為往往是披著合法的外衣,打著制度的擦邊球,在資本市場上巧取豪奪,侵蝕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監會的職能是監管,能坐視不管嗎?”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貫徹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工作要求,統籌兼顧,在查處大案要案的同時,積極查辦傳統案件。繼續為依法維護資本市場運作秩序,切實防範資本市場風險,有效促進資本市場規範發展而前行。

在加大稽查辦案力度的同時,證監會更加注重法規的完善和制度建設的深入。一位稽查辦案人員介紹,從《證券法》第七十四條來看,被明確界定為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知情人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但並未明確董事長助理等職務是否屬於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此類非董監高人員往往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心腹”,可能實際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其知悉和掌握的資訊可能遠多於普通的董監高人員,發生內幕交易的風險較高,因此有必要對此類人員窗口期交易、短線交易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將其納入常規的證券法律法規培訓體系。

在執法過程中,稽查辦案人員立足法律本意,加深認識,突破稽查執法實踐中的認識誤區。以林木治洩露內幕資訊案為例,該案查處過程中的創新與突破之處在於:深入挖掘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洩露內幕資訊違法行為的規定,學深悟透法律精神內涵,找準法律武器,依法、嚴格、全面懲處違法行為;突破不能通過推定認定洩露內幕資訊違法行為的認識誤區,首次運用相關司法解釋推定認定洩露內幕資訊違法行為。該案的成功查處將為今後類似案件提供參考,發揮示範作用。(記者 劉國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