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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改企業所得稅法鼓勵公益性捐贈

發佈時間: 2017-02-25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24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

根據這一決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説,與慈善法關於慈善捐贈支出結轉扣除的規定相銜接是對原有稅法的一種調整和完善。從稅收政策角度講,是對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一個擴大和延伸。這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一大部分大額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

張天犁説,無論是允許扣除的12%的比例,還是三年結轉扣除,在國際上已經處於較高水準。這項政策的調整體現了國家對公益事業的進一步支援和鼓勵,有利於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據介紹,慈善捐贈支出三年結轉是慈善法規定的優惠政策,在慈善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企業所得稅法的修改不影響慈善法相關規定的實施。對於企業在2016年9月1日後、修改決定實施前發生的慈善捐款支出,同樣可以享受三年結轉扣除的優惠。

張天犁説,下一步,財政部將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中對此次修訂的條款給出具體的政策規定。財政部和稅務總局還要發操作文件,細化具體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