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陳越良在21日舉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産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幹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
“村章鄉管”不是近些年才出現的現象,新聞媒體曾多次批評報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是農村廣大群眾垢病的問題。陳越良強調,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徵,在辦理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村民生産生活中辦理參軍、外出務工證明等手續時必須使用。村民委員會印章由指定的符合條件的村民保管,這既是村民自治的具體事務,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直接體現。無論出於什麼初衷或者目,把村公章收歸鄉鎮政府,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産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幹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
陳越良指出,針對一些村情複雜、矛盾多發的問題村,在村委會換屆選舉或者對於村級組織進行治理整頓期間,鄉鎮政府可以暫時將村公章收繳代管,待換屆選舉或者整頓工作結束後歸還,確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