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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管理新規出臺:休學創業有了制度支援

發佈時間: 2017-02-17 | 來源: 人民日報 | 作者: 張 爍 | 責任編輯: 孟超

日前,教育部頒布了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據悉,現行《規定》已執行了近12年,全面修訂後,學籍管理、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等有什麼變化?我國3000多萬在校大學生的權利與義務怎麼界定?本報記者採訪了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人。

休學創業有了制度支援

“新修訂的《規定》,為學生創新創業提供了制度支援。”教育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介紹,根據《規定》,健全休學創業的彈性學制,放寬學生學習年限,允許學生分段完成學業。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開展創新創業實踐,入學後也可以申請休學開展創業;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並簡化了休學批准程式。

與此同時,創新實踐、休學創業的學生,經個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轉入相關專業學習,降低學生創業的機會成本;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鼓勵學校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加強學生的創新創業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所獲得學分,在學生因休學、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等情況中斷學業時,其在校學習已獲得的學分可以予以保留,在複學或重新入學情況下,允許承認已修讀課程的學分。

【點評】學生休學創業,進可以為事業拼搏奮鬥,退可以回校繼續學業,日後再擇他業。

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規定》鼓勵和支援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規定》,學校應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在學生享有的權利條款中,要求“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與此同時,還要進一步保護學生權益: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確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和規定;規定了處分期限制度,學校做出處分前應當告知學生事實、理由與依據,保障學生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學校做出的重大處分決定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決定。

《規定》專門新增“學生申訴”一章,完善申訴制度和程式,要求學校進一步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制度,強化了學生申訴委員會的職責,增加了教育部門對學校行為的監管職責,明確省級教育部門受理學生申訴。

【點評】鼓勵和支援學生實行自我管理,反映了以學生發展為本的教育理念。

從制度上杜絕冒名頂替

該負責人介紹,《規定》著力推進高校依法治校。明確學生享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對於處分事實不清、定性存在爭議的案件,以及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案件,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保證學生申訴處理程式的公開、公正;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設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對違反學校紀律的學生,積極教育挽救,保護學生權益。

在規範辦學方面,《規定》做了一些調整補充:增加了新生入學資格初步審核及入學後復查的內容、操作方法,從制度上和操作上減少和杜絕了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獲得入學資格的可能性;健全了轉專業、轉學的條件和程式要求,對不得轉學的具體情形和條款進行了整合和明確;學生應履行恪守學術道德,堅守學術誠信的義務,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要求高校健全學習成績管理制度,強調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將有關學歷、學位證書管理的規定予以整合、規範。

【點評】高等學校要增強法律意識,規範權力行使的過程,避免權力使用的任意性。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17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