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元宵佳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委託有關方面前往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陸川縣沙坡鎮,看望慰問遇害法官傅明生的家屬。
今年1月26日,陸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持刀殺害。行兇歹徒是傅明生1994年審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被告,因離婚糾紛一案懷恨在心,産生報復殺害法官的心理。
這是繼湖南永州法官遭槍擊、湖北十堰法官遇刺、北京昌平馬彩雲法官被害、浙江宋城集團舞臺劇侮辱某高院院長等事件後,發生的又一起侵害司法權威的惡性事件。這再次為我們敲響警鐘——沒有法官的尊嚴,就不會有法律的權威。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法官權益保障關乎法律權威
近年來,當事人以及案外人在訴訟或執行中暴力襲擊、傷害法官的事件屢見不鮮。2015年11月18日,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某與其丈夫離婚糾紛一案。劉某因對法官張某製作的調解筆錄內容不滿,在法庭內公然將筆錄撕毀,並連續追逐、毆打張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審被迫中斷、張某經鑒定受輕微傷。
有的法官及其近親屬還會遭受不同形式的跟蹤、騷擾、侮辱、謾罵、威脅、恐嚇。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黨某與某協會之間的勞動爭議上訴案期間,黨某在當庭提交的回避申請書中,多次使用“烏龜”“王八蛋”“烏星人”等貶損性語言,對之前審理此案的審判人員進行侮辱。
“肆意貶損、侮辱、謾罵審判人員,不僅讓審判人員個人承受正常審理案件之外的巨大壓力,也嚴重影響案件審理秩序,損害國家司法權威。”北京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高志海説。
法官權益保障不僅事關司法權的正常行使,更關乎國家法治建設和法律權威。“對法官的暴力傷害,最終傷害的是法治,傷害的是我們共同營造的社會安全感。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法官代表國家依法履行審判權。保障法官有效履行職權,是維護國家治理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的內在要求和必要條件。”中國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負責人説。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要求,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的行為,要依法迅速從嚴懲處。同時,將依法履職保障對象從法官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産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依法履職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
但要將這些規定付諸實施,還需付出更大的努力。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法官個人資訊安全尤為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認為,長期以來,許多法院對司法人員的關心愛護還停留在口號或政策層面,缺乏長效機制和組織保障,對侵害司法人員權益行為的反應處理較為滯後,嚴重影響一線司法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必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完善配套措施來補齊短板、提振士氣。
“針對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的威脅、侮辱、騷擾和暴力侵害事件增多,《辦法》更加側重於設紅線、給政策、補短板,進一步健全完善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機制。”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胡仕浩説,比如,《辦法》明確,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産、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先行派遣工作人員採取保護措施。
如何讓法院、法庭更安全?《辦法》提出了明確要求,比如,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訪、訴訟服務、審判區域應當與法官辦公區域相對隔離,並配備一鍵報警裝置,便於及時處置突發事件,有條件的法院,還應當設置法官專用通道;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提供配備錄音錄影設施的專門會見、接待場所。
然而, 一些暴力威脅、滋擾和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行為發生在法院之外,發生在八小時以外,最典型的就是北京昌平區法院馬彩雲法官遇害事件。此時,法官個人資訊安全保護尤為重要。
“部分法院在推進司法公開平臺建設的同時,存在法官個人資訊過度公開情況,法官的住宅電話等資訊也被公開,給法官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帶來困擾。”最高法司改辦規劃處處長何帆介紹,一些法院要求法官必須“24小時線上”,隨時接聽當事人電話,但部分“騷擾”電話嚴重影響到法官日常開庭、辦公,此外,與當事人單方通話也存在違反司法職業倫理之嫌。
因此,《辦法》要求各級法院充分發揮訴訟服務中心、12368訴訟服務平臺和訴訟服務網站等平臺查詢資訊、答覆諮詢、聯繫法官的作用,避免因資訊過度公開影響法官的審判工作和日常生活。通過審判流程資訊公開平臺對外公開法官姓名、照片、職務、等級、辦公電話和工作郵箱之外資訊的,應當徵得法官本人同意。
既加強法官保障又約束權力行使
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還要保障司法人員免受非法處理、處分,內心有安全感。李少平介紹,有的同志對司法責任制有抵觸情緒,認為責任制只強調終身追責,不重視職業保障。事實上,司法責任制文件和依法履職保障文件本身就是辯證統一的整體。所謂追責,是嚴格按照憲法法律和司法規律追究違法審判責任,並非動輒得咎。
按照《辦法》,“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這些都是對法官依法履職的有力保障。
“強化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推動‘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並不是要強調法官群體的特權,更不應成為某些法官違法審判的‘護身符’。”李少平説。
此外,《辦法》還對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訓、心理疏導、醫療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權利作出明確規定。
記者看到,《辦法》在賦予法官更多保障的同時,也對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處理好“行權”與“自製”的關係。
據胡仕浩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研究起草《刑法修正案(九)》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擾亂法庭秩序犯罪是“法官眼前的犯罪”,應當參照有些國家追究藐視法庭罪的程式,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作出判決。立法機關研究後認為,擾亂法庭秩序犯罪雖然發生在“法官眼前”,但如果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徑行判決,在程式上制約不充分,不利於提高司法公信力。
“總體來看,受當前社會環境、公眾法治意識、司法總體狀況等客觀因素影響,社會各界對法官濫用權力的擔心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這些都對人民法院行使制裁權的時機、方式和分寸提出了更高要求。”李少平説,面對妨礙司法人員依法履職的行為,我們既不能反應遲鈍、姑息縱容,也不宜過於敏感,稍有冒犯便強勢回應。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紮實的審理、良好的作風、公開的程式、透徹的説理,贏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只有這樣,我們在該嚴格司法時才能做到説話擲地有聲、行事底氣十足,“該出手時就出手”。
《 人民日報 》( 2017年02月15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