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為一名公職人員、共産黨員,在工作中不僅沒有嚴格要求自己,反而利用職務之便,索要他人錢款,行為可恥,損害了黨組織在群眾中的聲譽。我更不應該在市紀委調查期間,干擾辦案,欺騙組織,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安徽省明光市泊崗鄉國土所原所長楊木勝在懺悔材料中如是説。
2010年9月,泊崗鄉第14批土地置換復墾工程啟動。泊崗村的相關工程由該村黨支部書記孫元某和村委會主任孫明某兩人合夥承包。2011年5月,孫明某以個人名義與泊崗鄉政府簽訂承包協議,當年6月開始正式施工。
工程動工後,時任泊崗鄉國土所所長的楊木勝找到孫元某,表示想合夥。孫元某考慮到楊木勝是鄉國土所所長,為了和楊木勝搞好關係,在工程施工、驗收等階段得到他的幫助,便同意工程賺錢後給他分紅,而楊木勝實際上並未出資。
2011年中秋節後,楊木勝以其小孩生病為由,讓孫元某準備2萬元現金,並於當天到孫元某家中拿走了這筆錢。2013年6月,這批土地置換復墾工程在楊木勝的幫助下順利通過驗收,楊木勝與孫元某約定之前從他那裏拿走的2萬元就作為工程分紅。
滁州市委巡察組在泊崗鄉巡察期間,發現楊木勝涉嫌違紀的問題線索,並移交明光市紀委。2016年4月,楊木勝得知其違紀行為可能已經敗露,於是到孫元某家中,將其索要的2萬元現金退給孫元某,並要求孫元某出具一張收條,將還款日期寫為2013年11月10日,同時,交代孫元某如果紀委同志找他了解情況,就説錢是在2013年11月10日還他的。
在明光市紀委第一次找楊木勝談話時,他仍心存僥倖,認為自己已經和孫元某商量好了,事實不會被捅出來,對其違紀事實始終不承認。鋻於該情況,市紀委組織力量,通過週邊核查固定證據,在鐵的證據面前,楊木勝低下了頭,承認了違紀事實,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2016年4月,明光市紀委監察局給予楊木勝留黨察看兩年、行政撤職處分,並將其退還給孫元某的2萬元予以收繳。
執紀者説
在高壓反腐和終身追責的大背景下,一些違紀幹部和組織玩“暗戰”、搞對抗的方式五花八門,但結局卻並無二致,終究逃不脫黨紀國法的懲處。
組織是每名黨員最堅實的靠山,違紀幹部面對組織審查,理應自省而不自棄、感恩而不逃避,虛心接受、積極配合才是應有的“補牢”之舉。相反,如果面對組織審查,不找“如釋重負、輕裝前行”的感覺,不走“積極配合、主動交代”的陽光大道,卻“負隅頑抗、垂死掙扎”,那就是把自己置於組織的對立面,邁出了跌進懸崖的最後一隻腳,結果可想而知。(盧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