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剛性約束,形成一整套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和激勵措施。
(七)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是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責任主體,要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履行好保護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做好指導協調、日常巡護和執法監督,共守生態保護紅線。建立目標責任制,把保護目標、任務和要求層層分解,落到實處。創新激勵約束機制,對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造成破壞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根據需要設置生態保護紅線管護崗位,提高居民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
(八)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優先地位。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相關規劃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空間規劃編制要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重要基礎,發揮生態保護紅線對於國土空間開發的底線作用。
(九)實行嚴格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因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項目建設等需要調整的,由省級政府組織論證,提出調整方案,經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因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需要,在不影響主體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經依法批准後予以安排勘查項目。
(十)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援力度,加快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推動生態保護紅線所在地區和受益地區探索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共同分擔生態保護任務。
(十一)加強生態保護與修復。實施生態保護紅線保護與修復,作為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復工程的重要內容。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建立生態保護紅線臺賬系統,制定實施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方案。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修復,採取以封禁為主的自然恢復措施,輔以人工修復,改善和提升生態功能。選擇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為主導生態功能的生態保護紅線,開展保護與修復示範。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推進生態移民,有序推動人口適度集中安置,降低人類活動強度,減小生態壓力。按照陸海統籌、綜合治理的原則,開展海洋國土空間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整治修復,切實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及周邊區域污染聯防聯治,重點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內入海河流綜合整治。
(十二)建立監測網路和監管平臺。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和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綜合監測網路體系,充分發揮地面生態系統、環境、氣象、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監測站點和衛星的生態監測能力,布設相對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監控點位,及時獲取生態保護紅線監測數據。建立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依託國務院有關部門生態環境監管平臺和大數據,運用雲計算、物聯網等資訊化手段,加強監測數據整合分析和綜合應用,強化生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全面掌握生態系統構成、分佈與動態變化,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提高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決策科學化水準。實時監控人類干擾活動,及時發現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行為,對監控發現的問題,通報當地政府,由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組織開展現場核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試運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依託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加強能力建設,建立本行政區監管體系,實施分層級監管,及時接收和反饋資訊,核查和處理違法行為。
(十三)開展定期評價。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保護紅線評價機制。從生態系統格局、品質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指標體系和方法。定期組織開展評價,及時掌握全國、重點區域、縣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動態變化,評價結果作為優化生態保護紅線佈局、安排縣域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實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依據,並向社會公佈。
(十四)強化執法監督。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執法監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常態化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督查,不斷提高執法規範化水準。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罰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行為,切實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
(十五)建立考核機制。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開展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
(十六)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造成生態破壞的部門、地方、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對推動生態保護紅線工作不力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要實行終身追責,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四、強化組織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協調。建立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的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協調機制,明確地方和部門責任。各地要加強組織協調,強化監督執行,形成加快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工作格局。
(十八)完善政策機制。加快制定有利於提升和保障生態功能的土地、産業、投資等配套政策。推動生態保護紅線有關立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出臺相應的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地方性法規。研究市場化、社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發揮資金合力。
(十九)促進共同保護。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佈生態保護紅線監控、評價、處罰和考核資訊,各地及時準確發佈生態保護紅線分佈、調整、保護狀況等資訊,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發揮媒體、公益組織和志願者作用,暢通監督舉報渠道。
本意見實施後,其他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的政策規定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行調整或廢止。各地要抓緊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時間要求,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