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連日來,廣西陸川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遭歹徒殺害的消息持續引發輿論關注。一度被視為“活多錢少”的法官,也是高風險職業?
為健全完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佈了《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從組織保障、硬體配置、機制建設和配套舉措等方面,強化了對一線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
聚焦主業
——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招商引資
《辦法》第二條明確:對於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並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
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撰文稱,一些地方未充分考慮司法機關的職業特點,以行政指令方式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既損害了司法機關客觀、中立、公正的形象,也使法官難以專注于行使審判權。
公正考核
——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等方式調整法官崗位
《辦法》第四條指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也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訪不力等理由調整法官工作崗位。
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不予糾正的,應當報告上一級人民法院商請有關機關糾正。
資料圖:昆明法院強制執行整治“老賴”現場。 中新社記者 劉冉陽攝
免受干預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預司法,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辦法》第七條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官有權提出控告”。記者注意到,這些行為包括“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的”等。
李少平指出,現實中,一些單位、個人甚至個別領導幹部違規過問、干預插手案件,或是“打招呼”“批條子”,或是借助人情關係、威逼利誘對法官施加壓力,嚴重影響到司法公正。
“事實證明,沒有風清氣正的履職環境,不能徹底排除不當干擾,司法公正就難免會摻入雜質、蒙受質疑。”李少平説。
組織保障
——各級法院應設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辦法》第九條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根據《辦法》,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的職能包括“組織對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産、住所安全受到威脅的法官提供援助”等。
李少平評價稱,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就是要通過設置制度的“防火牆”和“高壓線”,為一線司法人員營造優良的司法環境,使他們能夠心無旁騖、專注從容地做好審判工作。
他要求,各級法院要儘快成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健全組織機構,完善工作程式,充分發揮其權益保障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