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佈《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健全完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
據了解,該辦法共24條,涉及免受干預、免責機制、救濟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權利、薪酬保障等內容,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時發佈了司法人員履職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釋法。
辦法明確規定,法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執行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並應當按照中央有關規定予以記錄。除參加專業法官會議外,法官有權拒絕就尚未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參與審理的案件發表意見。
辦法要求,不得安排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並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界定為“超出法定職責範圍的事務”。此外,辦法還嚴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要求法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範圍事務,限制或者壓制法官獨立、充分表達對參與審理案件的意見等9類行為之一的,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辦法同時規定了法官受到非法處理、處分時的救濟渠道和救濟方式。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被調離、免職、辭退或者受到降級、撤職等處分的,其所在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
“司法責任制文件和依法履職保障文件本身就是辯證統一的整體。所謂追責,是嚴格按照憲法法律和司法規律追究違法審判責任,並非動輒得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表示,強化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目的是為了更好地推動“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並不是要強調法官群體的特權,更不應成為某些法官違法審判的“護身符”。
針對近年屢見不鮮的擾亂法院辦公、庭審秩序和威脅、誹謗、侵擾、傷害法官事件,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與司法人員履職保障相關的事務;加強履職保障設施建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訪、訴訟服務、審判區域應當與法官辦公區域相對隔離,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配備具有錄音功能的辦公電話和具有錄影功能的記錄設備,提供配備錄音錄影設施的專門會見、接待場所。
辦法同時強調,嚴格依法懲治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院辦公秩序的行為。切實維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資訊安全,對偷窺、偷拍、竊聽、散佈法官或其近親屬隱私的行為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本人或其近親屬遭遇恐嚇威脅、滋事騷擾、跟蹤尾隨,或者人身、財産、住所受到侵害、毀損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辦法還就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訓、心理疏導、醫療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權利,作出了詳細規定。
李少平表示,加強司法人員履職保障是確保司法公正的現實需求,是提升司法權威的必要條件,是完善法治體系的題中之義。“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紮實的審理、良好的作風、公開的程式、透徹的説理,贏得公眾的尊重和信任。只有這樣,我們在該嚴格司法時才能做到説話擲地有聲、行事底氣十足,‘該出手時就出手’。”他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