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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發文:環保部門不移送案件 檢方可監督

發佈時間: 2017-02-06 | 來源: 北京青年報 | 作者: 孟亞旭 | 責任編輯: 孟超

北京青年報記者2月5日從最高檢獲悉,最高檢日前與環保部、公安部聯合出臺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檢察院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製作的物證、書證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等。

檢方可監督環保部門未移送案件

《辦法》強調,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應當加強協作, 統一法律適用,不斷完善線索通報、案件移送、資源共用和資訊發佈等工作機制。

《辦法》明確了檢察機關建議環保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程式,規定檢察院發現環保部門不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可以派員查詢、調閱有關案件材料,認為涉嫌環境犯罪應當移送的,應當提出建議移送的檢察意見。

環保部門取證可用於刑事訴訟

《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部門收集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範圍。其中,明確規定環保部門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依法收集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監測報告、檢驗報告、認定意見、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收集的證據材料,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逐漸實行環境犯罪網上移送

針對實踐中檢察機關監督線索發現難、監督渠道偏窄的問題,《辦法》明確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積極建設、規範使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資訊共用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環境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對於已經接入資訊平臺的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自作出相關決定之日起7日內錄入有關資訊;對未建成資訊平臺的,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