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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法規室釋疑:開除黨籍和除名有什麼區別?

發佈時間: 2017-02-06 | 來源: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網友“如沐春風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規定了五種紀律處分方式,最重的一種是開除黨籍,另外還有4處提到除名。請問,開除黨籍和除名分別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中央紀委法規室:開除黨籍是對黨員作出的一種紀律處分,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根據《黨章》第九條的規定,對有以下三種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一是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二是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三是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