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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城6月底前試點生育險與醫保合併 待遇不變

發佈時間: 2017-02-04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12城6月底前試點生育險與醫保合併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中新網2月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左右。通過先行試點探索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水準、優化保險管理資源、促進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制度體系和運作機制。

《方案》提到,根據實際情況和有關工作基礎,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遼寧省瀋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開展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未納入試點地區不得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方案》規定了試點內容。一是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實施過程中要完善參保範圍,結合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摸清底數,促進實現應保盡保。

二是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徵繳。試點期間,可按照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同時,根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情況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確定和調整機制。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兩項保險合併實施的統籌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收入,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置生育待遇支出項目。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風險預警機制,堅持基金收支運作情況公開,加強內部控制,強化基金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確保基金安全運作。

三是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相關醫療服務協議時,要將生育醫療服務有關要求和指標增加到協議內容中,並充分利用協議管理,強化對生育醫療服務的監控。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四是統一經辦和資訊服務。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要統一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充分利用醫療保險資訊系統平臺,實行資訊系統一體化運作。原有生育保險醫療費結算平臺可暫時保留,待條件成熟後併入醫療保險結算平臺。完善統計資訊系統,確保及時準確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員、基金運作、待遇支付等方面情況。

五是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産假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