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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

發佈時間: 2017-02-02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黨內監督必須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監督”,這是在《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把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作為黨內監督的重中之重,並明確了監督的主要內容和措施。

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黨政領導集體的“班長”,是一個地方或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大政方針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第一責任人,其作風、素質、能力和形象如何,直接決定領導班子的面貌,影響幹部隊伍的狀況,關係事業發展的全局。黨章總綱明確指出,“加強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黨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關鍵少數”中的關鍵,位高權重,一旦失去有效監督,很容易帶壞班子、搞亂風紀,給所在地方和部門帶來長期負面影響。在查處的腐敗分子中一把手佔有一定比例,這説明對一把手的監督仍然是一個薄弱環節。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既是嚴管更是厚愛,是黨組織對幹部、對黨和國家事業高度負責的表現。

加強對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必須突出重點內容。一是政治立場。要督促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對黨絕對忠誠,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二是加強黨的建設、從嚴治黨情況。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管黨治黨的第一責任人。要督促其切實履行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在其位、謀其政,把抓好黨的建設、從嚴治黨作為自己分內之事,確保管黨治黨各項任務落到實處。三是執行黨的決議情況。要督促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自覺做到“四個服從”,不折不扣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做到黨中央提倡的堅決響應,黨中央決定的堅決照辦,黨中央禁止的堅決杜絕,決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四是公道正派選人用人情況。為黨和國家選對人用好人,是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重要職責。要督促其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事業為上、公道正派,把對黨忠誠、個人乾淨、敢於擔當的好幹部精心培養起來、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堅決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等不正之風。五是責任擔當、廉潔自律情況。要督促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始終嚴格要求自己,心存敬畏、手握戒尺,遵守黨紀國法,清清白白做人、乾乾淨淨做事、坦坦蕩蕩為官,決不能既想當官又想發財。六是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情況。各級黨委要負起政治責任和領導責任,黨委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抓意識形態工作,帶頭閱看本地區本部門主要媒體的內容,帶頭把住本地區本部門媒體的導向,帶頭批評錯誤觀點和錯誤傾向。

加強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必須有實實在在的措施。一是強化上級黨組織的監督。要堅持誰授權誰負責、誰任命誰監督,上級黨組織尤其是主要負責人,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應當平時多過問、多提醒,多了解其日常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狀況,多注意幹部群眾對其問題的反映,多聽取下級領導班子成員對主要負責人的意見。對下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身上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糾正。二是發揮班子成員監督作用。領導班子成員之間負有相互監督責任,領導班子成員發現班子主要負責人存在問題,應當及時向其提出,做到推心置腹、較真碰硬,必要時可直接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三是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要把個人有關事項在黨內一定範圍公開,做到心底無私、襟懷坦白,誠心誠意接受監督幫助,習慣於在組織、同志和群眾監督下工作生活,善於把外在的監督壓力轉化為增強黨性、改進作風的內在動力,使自己成為一名黨和人民信賴的好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