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眾號
 
 
 
 
您現在的位置: 首頁 > 中國政務 > 政務資訊 > 法律法規

最高法明確了!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註冊為商標

發佈時間: 2017-01-12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1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內容並回答記者提問。 湯琪 攝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誌,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但現實中,也有商家為了“搭便車”,將明星、電影角色名稱等註冊為商標。“喬丹”、“007”、“哈利波特”……這些我們耳熟能詳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搶注對象。

11日,伴隨著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些行為將被嚴格限制。

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當商標!

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而此次發佈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産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註冊為商標,屬於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因此,根據商標法,上述公眾人物姓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用商標搭明星“便車”行不通!

在現實生活中,影視、體育明星的名稱被企業搶注成商標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比如,前不久鬧得沸沸颺颺的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對於這一領域的糾紛,此次《規定》的第二十條明確,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係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這也就意味著,試圖用商標“搭便車”的做法將行不通。

  資料圖:“007”扮演者丹尼爾(左)。中新網記者 翟璐 攝

影視作品、角色名稱能否用作商標?

“007”、“功夫熊貓”、“孫悟空”等中外影視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讓一些企業打起“蹭熱度”的如意算盤。此前有企業曾將“007”、“JAMES BOND”等註冊為商標引起異議。

《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繫,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援。

不過,對於這一問題的處理也不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表示,在強調對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保護的同時,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必須要注意這個度。

  資料圖:一電動汽車專賣店待售的電動汽車酷似各種知名豪車品牌。

山寨商標混淆視聽怎麼破?

“麥肯基”是啥?麥當勞和肯德基終於“聯姻”了?近年來,不少像“麥肯基”這樣的山寨商標讓人哭笑不得,那麼,怎樣的山寨商標不應予以註冊或者應予無效?

《規定》第十二條明確,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倣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註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商標標誌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其他相關因素。

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

《規定》還在第十三條中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引證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標標誌是否足夠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況;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與引證商標近似的標誌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相關因素。

這條《規定》的實施,能否終結山寨商標大行其道的現象?外界拭目以待。(張尼 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