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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

發佈時間: 2017-01-06 |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 責任編輯: 孟超

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提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許可權、規則、程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這是加強和規範權力運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新形勢下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的一條重要原則。

第一,憲法的性質決定了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憲法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確定了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地位,規定了國家政權機構的組織體系、職責許可權和運作機制,充分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治上的最高體現,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長期性、穩定性。根據憲法制定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憲法精神、憲法原則、憲法內容的進一步展開和具體化,是全體社會成員必須共同遵循的行為規範。

第二,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是新形勢下增強黨執政能力的新要求。關鍵是提高法治思維能力和依法辦事能力。法治思維的核心是權利義務觀念,對於各級黨的領導幹部而言,除了一般公民應有的權利義務觀外,還要有法治的權力觀,即權力的有限性和程式性,以及守護法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的職責意識,自覺帶頭尊崇和遵守憲法法律,自覺在法治軌道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習慣,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調節經濟社會關係、統籌協調各種利益、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第三,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是新形勢下加強對權力運作的制約和監督、防止權力失控和濫用的迫切要求。必須進一步強調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自覺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督促他們加強學習,通過學習知道法律授予了什麼權力,這些權力的邊界在哪,權力行使的規則和程式是什麼,不依法行使權力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從而對憲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切實增強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的自覺性。必須完善對權力運作的監督機制,各級領導幹部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這既是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的監督,也是對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的制度保護。